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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高频知识点:重整程序
一、重整制度的一般理论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对已经或可能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股权、营业、资产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
重整制度的设置,就是要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力缓解这些不利影响,避免或减少职工失业,挽救企业的营运与社会价值,努力保护社会投资与事业经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重整制度的特征
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第二,参与重整活动的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第三,担保物权受限。
第四,重整程序具有强制性。
第五,债务人可负责制定、执行重整计划。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1)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是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及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1、事务执行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以由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负责。
重整期间,债务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①债务人的内部治理机制仍正常运转;
②债务人自行管理有利于债务人继续经营;
③债务人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
④债务人不存在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2、重整期间的效力
①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非企业重整必需使用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 ,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担保权。
重整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认为担保物不是重整所必需,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对担保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的债权。有证据证明担保物是重整所必需,并且能为抵押权人提供与减少担保物价值相应的担保或者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批准恢复行使担保物权。
②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可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发生费用与债务属“共益债务”。
③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④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⑤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3、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可延期3个月;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1、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注意】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特定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进行表决。
2、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人民法院强制批准:在未获全部表决组通过的情况下(但至少有一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的组别通过),如果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批准。
【补充】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所有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以及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中的反对者的法定既得利益不得受到损害。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时,权益因重整计划草案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有权参加表决;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10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
(二)重整计划的监督
在重整计划中应当规定对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
要依法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有效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间和监督期间原则上应当一致。二者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和调整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根据重整期间和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工作量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可以依据原合同约定行使权利。
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债务人或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后,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受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重整计划终止执行的法律后果:
①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②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③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④在重整计划执行中已经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破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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