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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八章高频知识点:和解制度
一、和解的特征与一般程序
(一)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企业被破产清算。
主要适用于没有重要财产设置物权担保的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但其具有简单易行、成本低廉、时间快等优势。
(二)和解程序
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这是与破产清算申请和重整申请还可由债权人等其他主体提出有所不同的。
债务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其申请,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和解协议草案。和解程序对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无约束力,该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即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对担保物行使权利。债务人如要避免担保物被执行,需与担保债权人协商解决。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对此事项无表决权,也不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和解协议的效力
(一)效力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二)和解协议的终止
因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有上述情形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需要返还,这是与一般合同无效时双方应完全返回财产不同的。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和解协议终止执行的效力:
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②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③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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