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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十章高频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1-07-30 11: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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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章高频知识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

1、应当评估情形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对相关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1)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4)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产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9)资产涉讼;

(10)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11)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12)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注意】金融企业除以上情形外,有资产拍卖、债权转股权、债务重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形的也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2、可以不评估情形

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2)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补充】金融企业在发生多次同类型的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及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不进行评估。

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组织管理系统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履行岀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是指依法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设立并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者公司制。

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国有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资产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

根据《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3)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

揽业务的;

(4)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的;

(5)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的;

(6)岀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7)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的;

(8)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的;

(9)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法律规定,岀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核准制

1、情形

①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

②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按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2、时间

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先评估,后核准)

(二)备案制

1、情形

①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国资委备案;

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中央企业备案。

2、时间: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

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程序

1、委托人依法选择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2名评估师承办。

【提示】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

3、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师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4、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5、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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