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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九章高频知识点: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方式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的方式,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例如,银行本票和支票是同城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异地结算方式,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是同城和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根据支付工具在支付结算中的职能,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是贷记支付工具,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是借记支付工具。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中介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求
三、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原则
2、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 “银行不垫款”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二)基本存款账户
1、基本概念: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可收付,可转账)
2、开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异地常设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或社区);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非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不得开立)
3、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1、使用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以防用于借款项目以外的目的)
【注意】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注意】二者具有从属性,没有主账户就不得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四)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1)基本建设资金;(2)更新改造资金;(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6)期货交易保证金;(7)信托基金;(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11)住房基金;(12)社会保障基金;(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1、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情况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个人银行账户
【注意】银行不得通过2类户和3类户为存款人提供存取现金服务,不得为2类户、3类户发放实体介质。(提供存取现金业务仅限于1类账户)
(七)异地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或区)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八)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结算账户的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迁址并不必然导致撤销银行账户)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顺序】开立时,先主后从;撤销时,先从后主。
3、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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