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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二章高频知识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一、外汇及外汇管理的概念
(一)外汇的概念
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或者支付工具、外币有价证券、特别提款权及其他外汇资产。
【注意】特别提款权其本身不是货币,但可用于成员国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官方结算,并可以基于基金组织指定机制或者成员国之间的协议,用于换取(提取)等量的可自由使用货币。
(二)外汇管理的概念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为保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对外汇的买卖、借贷、转让、收支、国际清偿、汇率和市场实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
外汇管制的目的在于维持本国国际收支平衡、稳定汇率、限制资本外流、防止外汇投机,以及促进本国经济发展。
二、《外汇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1)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不论其发生在境内或者境外,均适用该条例;
(2)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仅在中国境内的外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活动适用该条例。
【注意】
①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②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经常项目及经常项目外汇的概念
经常项目,通常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交往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服务收支、收益和经常转移,其中,贸易及服务收支是最主要内容。
在经常项目下发生的外汇收支,就是经常项目外汇。
收益包括职工报酬和投资收益两部分,其中,职工报酬主要为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投资收益主要是利息、红利等。
【注意】投资收益属于经常项目,投资本身属于资本项目。
经常转移也称单方面转移,是指国家间单方面进行的、无须归还或偿还的外汇收支;经常转移又分为个人转移和政府转移,前者是指个人之间的无偿赠与或赔偿等,后者是指政府间的军事及经济援助、赔款、赠与等。
(二)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
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主体可以自愿选择按收到的外币存储或结转为人民币进行存储,不强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三)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一)概述
资本项目包括资本转移、直接投资、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间接投资)、贷款以及非生产、非金融资产的收买或者放弃等。
《外汇管理条例》对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资本项目外汇收入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国家规定无需批准的除外。
2、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①资本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国家规定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应当在外汇支付前办理批准手续。
②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汇出。
3、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的使用
(二)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外商直接投资
外商境内直接投资的外汇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无论是直接投资的汇入还是汇出,外国投资者应先在外汇局办理登记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到银行开立前期费用账户、资本金账户及资产变现账户等境内直接投资账户。
2、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境内机构凭登记证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备案。
投资所用资产:境内机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来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
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回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
(三)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管理
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境外机构来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经批准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本金、资本利得、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购汇汇出。
【注意】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FII的外汇相关管理。2019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取消了QFII的境内投资额度限制。(2020年新增)
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制度(境内机构对外投资)
银保监会、证监会分别负责各自监管范围内金融机构境外投资业务的市场准入,包括资格审批、投资品种确定以及相关风险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QDII机构境外投资额度、账户及资金汇兑管理。
(四)外债管理
1、外债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包括境外借款、发行债券、国际融资租赁等。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以结汇使用;除另有规定外,境内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
2、外保内贷
外保内贷是指,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境内非金融机构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外保内贷合同:
(1)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2)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3)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4)担保形式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
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境内债务人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手续,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经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五、人民币汇率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单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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