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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注会《经济法》第十一章高频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1-08-03 10:4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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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高频知识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意】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概念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三:

一是行为主体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二是客观方面实施了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的反竞争行为;

三是在行为后果方面削弱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可分为两个基本类型,即排他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

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6、认定互联网等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特殊因素

7、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考虑的特殊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

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认定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注意】

①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②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认定“不公平的高价”和“不公平的低价”,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2)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明显低于同一经营者在区域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见人下菜碟)

(3)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4)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増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5)需要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也称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的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进一步强化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是:

①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

②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

③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1、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

①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进行交易

②交易相对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交易安全(行使不安抗辩权)

③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将使经营者利益发生不当减损;

④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2、变相拒绝交易情形

①实质性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②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③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④设置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与其进行交易;

⑤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强制交易的正当理由包括:(1)为满足产品安全要求所必须;(2)为保护知识产权所必须;(3)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资所必须;(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2)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3)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4)在价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费用;

(5)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差别对待的正当理由包括:

(1)根据交易相对人实际需求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实行不同交易条件;

(2)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限内开展的优惠活动;

(3)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五、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因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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