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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十一章高频知识点: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
一、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制度概述
(一)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合并、取得股份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或联营以及人事兼任等方式形成的控制与被控制状态。由于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并进而可能妨碍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因此,反垄断法将其纳入调整视野。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并
(2)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二)经营者集中的分类
根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产业中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可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集中、纵向集中和混合集中。
(1)横向集中,是指因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相互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2)纵向集中,是指同一产业中处于不同阶段,彼此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但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亦即某种产品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集中或上游经营者与下游经营者间的集中。
(3)混合集中,是指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在彼此没有关联的经营者之间的集中。
参与混合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既不存在竞争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关系,即跨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如一个移动电话制造商与一个房地产商之间的集中。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申报豁免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
1、两阶段审查
(1)第一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2)第二步审查: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3)延长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审查最长时间30+90+60=180日):
①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③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2、简易程序
(1)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2)虽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不视为简易案件:
①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的一个经营者控制,该经营者与合营企业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竞争者;
②经营者集中涉及的相关市场难以界定;
③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④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⑤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⑥商务部认为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3、审查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四、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一)一般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可见,我国《反垄断法》是将“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作为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一般标准。
(二)对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评估
审查经营者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特点,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五、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制度
(一)限制性条件的分类
1、结构性条件: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
2、行为性条件: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主动消除垄断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3、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六、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1、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相关经营者未申报径行实施集中;
(2)经营者集中申报后,相关经营者未经批准实施集中;
(3)违反经营者集中审查决定。
2、法律后果
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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