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近3年所占的分值在3-5分左右,其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考查方式以客观题为主,因此考生朋友在学习时一定要理解记忆。在考试时要避开“考点陷阱”;针对本章的考试内容,老师为大家整理了10个易错易混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1.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 | 法律行为 | 解释 |
根据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 | 单方民事 法律行为 |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
双方民事 法律行为 | 因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 |
多方民事 法律行为 | 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决议等。 |
2.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 | 法律行为 | 解释 |
是否给付一定代价 |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 |
3.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分类标准 | 法律行为 | 解释 |
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 | 负担行为 |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即为实施负担行为)。 |
处分行为 |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动产交付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
4.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
分类标准 | 法律行为 | 解释 |
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 |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法律行为。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担保合同。 |
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可以口头形式。 |
5.主民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标准 | 法律行为 | 解释 |
是否有赖于其他行为的存在 | 主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借款合同。 |
从民事法律行为 | 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
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的相对人(如遗嘱行为、抛弃动产等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并非所有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撤销权的行使、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等为单方行为,同时也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b.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注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注意】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如悬赏广告)
行为人 | 实施状况 | 行为效力 |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行为有效。 | |
独立实施 | 行为无效 |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行为有效。 | |
独立实施 |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有效 | |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 行为效力待定: (1)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行为有效。 (2)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相对人在追认前撤销的,行为归于无效。 | ||
法人 |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易错)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并非违反法律的行为一律都是无效的)
【注意】自始无效(从开始就无效)+当然无效(啥也不管,就是无效)+绝对无效(补正也没用)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别 | 可撤销 | 无效 |
行为成立后的效力不同 |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
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 | 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法院不主动干预。 | 司法、仲裁机构可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失效。 |
行为效果不同 |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
行使时间不同 | 其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 不存在时间限制。 |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具有不确定性。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消灭是确实的、可预知的。
【解释】“期限”是一定会届至的,“条件”不一定会成就的。
(1)区分【把握“有权”VS“无权”来理解掌握】
滥用代理权(有权) | 无权代理(无权) |
①自己代理(自己和自己做生意) | ①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②双方代理(两边收钱) | ②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有连带责任) | ③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 | 法律后果 |
被代理人 | 追认后→承担民事责任 |
30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
相对人 | 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
“善意相对人”+被追认之前→有撤销权 |
1、代理VS委托
(1)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双方法律行为)处理;
(2)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如委托他人从事一般的事务性行为;
(3)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如法定代理。
2、代理VS行纪
(1)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如委托合同)转给委托人;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享有。
(3)行纪必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3、代理VS传达
(1)传达人的任务仅在于忠实传达委托人已经决定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2)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3)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代理,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区别 | 诉讼时效 | 除斥期间 |
适用对象 | 债权请求权。 | 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 |
援用主体 | 由当事人主张后,法院才能审查,法院不主动援用。 | 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
性质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使债务人取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
期间性质 | 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
诉讼时效的种类:
适用纠纷类型 | 起算点 | 长度 | 性质 | 中止、中断 |
普通诉讼 时效期间 | 一般纠纷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 3年 | 可依法中止、中断。 |
长期诉讼 时效期间 |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 4年 | ||
最长诉讼 时效期间 | 所有纠纷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20年 |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情形 | 时效起算点 |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 | 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定有履行期限的债 | 从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债 | 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 | |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 | 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
国家赔偿 | 自赔偿请求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
中止 | 中断 | |
发生原因 (事由) |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
发生时间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 诉讼时效进行中。 |
对诉讼时效 期间的影响 |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 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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