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完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大家走进了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待这章学习完毕,大家将会攻下第一个案例分析题,分值占比15分!本章的学习难度并不大,属于易得分章节,因此考生在学习的过程要引起高度重视。
学霸君整理了近三年第四章经济法考点分值分布+考核知识点,通过汇总可知,本章知识点内容多,考查范围较细。其中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考点在案例分析题中属于高频考点,因此针对案例分析题的知识点,老师进行了整理提炼,考生在冲刺备考期需重点背诵(并非整段背诵,记住主要关键词踩点得分)
题型/年份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考核知识点 |
单选题 | 2题2分 | 2题2分 | 1题1分 | 承诺、保证、特种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 |
多选题 | 1题1.5分 | 1题1.5分 | 债权转让 | |
案例分析题 | 10分 | 14.5分 | 10分 | 合同成立的时间、债权转让、违约责任、保证、标的物、买卖合同的解除规则、不定期租赁、租赁物的维修义务、转租、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货运合同 |
总分 | 13.5分 | 16.5分 | 12.5分 |
点击进入——注会经济法精讲班学习
听孙林老师讲“关羽”&“张飞”的合同故事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应该告知买受人,否则由出卖人负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4、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5.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
2、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受赠人忘恩负义的,具有法定撤销权)
1. 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 民间借贷有约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除外
3.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1、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注意】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4.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5、解除权
出租方 | ①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 |
②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 | |
③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损的。 | |
承租方 | ①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 |
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且不能实现承租人合同目的的。 | |
双方 | 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 |
6、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租赁”。
7.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当事人起诉之日。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达到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cqq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