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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破产法八大考点,教你如何突破10分案例分析题大关!

作者:233网校-sevencc 2022-07-21 00:00:00

本章属于重点章节之一,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为11分。各种题型均有考核,考生需重点掌握本章的案例分析题。本章考点较多,部分考点可以与《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章节考点相关联,复习难度偏大,考生需要重点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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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基本情况概要
2022年教材变化: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进行多处调整。
建议学习时长:10+小时(复习难度☆☆☆
考试重要性:☆☆☆

学霸君整理了近三年第八章经济法考点分值分布+考核知识点,案例分析题的考查知识点范围较广,需要全面掌握!下面我们一起来逐项突破吧!

题型/年份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考核知识点

单选题

1题1分1题1分1题1分

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

案例分析题10分10分10分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撤销权、取回权、抵消权、重整制度

总分

11分11分11分
01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①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政策性破产案件);

②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与重整案件;

③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

【注意】一般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

02破产申请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或重整,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03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4+2条)

  ①上述4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04债务人财产

1.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司法解释

(1)属于债务人财产

  ①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②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虽设担保,但所有权未变)

       ③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④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属于债务人财产(占用使用他人资产)

  ①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

  ②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合同中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③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土地所有权)

  ④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05撤销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也包括无偿设置用益物权)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注意】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⑤放弃债权

(2)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有担保的债权

②必要的支出

③履行法律文书

06取回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注意】只限于取回原物,若原物灭失只能申报普通债权。

2、债务人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不符合双方事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因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违反 约定,可能导致取回物被转让、毁损、灭失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外。

3、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原物被违法转让

情形

发生时点

类型

买受人善意取得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原因)

普通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共益债务

买受人尚未取得所有权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原因)

普通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原因)

共益债务

07抵消权

1、前提: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不管是不是到期、不管标的是否相同)

2、行使主体:只能由债权人向管理人提出行使,管理人(或债务人)不得主动主张债务抵销,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行使时间:必须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行使。

4、禁止抵销的情形: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在债务人破产前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5、别除权人可抵销: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所列不得抵销情形的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①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与②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债务人管理人以抵销存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用以抵销的债权大于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财产价值的除外。

08重整制度

重整

和解

申请人

①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②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务人

表决通过

分组表决+法院批准

不分组表决+法院认可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债权额占债权总额≥2/3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1/2+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2/3

人民法院可强制批准通过

不可强制通过

约束对象

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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