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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权力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
4、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其担保物权,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如果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担保物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移时,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仍有权以担保物担保全部债务履行,但是,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担保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人以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①主债权消灭
②担保物权实现
③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④其他
(一)概念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财产范围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2、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3、动产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4、房地一体原则
①城市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对于抵押权设立后土地之上的新设房产,债权人并无优先的权力。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三)抵押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登记
3、未登记的法律后果
①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人已经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②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或者其他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③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因登记机构的过错致使其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请求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1、担保的债权范围:
①有约定的——按约定
②未约定的——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比如:拍卖担保物的费用)。
2、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物上代位)
(五)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合同不得约定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转让及其限制: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③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六)抵押权人的孳息收取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七)抵押与租赁
1、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出租后抵押: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八)抵押权的实现
单一抵押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1、对于不动产的抵押权的实现: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登记顺序相同的,按比例。
2、对于动产的抵押权的实现: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均未登记的,按比例。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4、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5、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九)动产抵押权人的超级优先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十)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质权的概念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与抵押权不同,质权以交付质押物的占有为前提。
(二)质权的客体
1、动产质权:原则上,所有动产均可。
2、权利质权
①汇票、本票、支票
②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③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④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⑤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三)质权的设定
1、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2、交付或登记生效
(四)质权的效力
1、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性质: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
3、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
②债权已到期
③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注意】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4、留置权的效力
①留置权的效力还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5、留置权实现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效力等级
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既设定抵押权又设定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