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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债务人履行还是债权人请求履行,都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1)中止履行: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2)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电子合同的履行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多数人之债)
1、概念
(1)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2)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2、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1)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2)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3)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3、对于债权人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有以下要点需要注意:
(1)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2)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3)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4)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类型 | 权利人 | 事由及权利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双方 |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先履行抗辩权 | 后履行一方 |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二)不安抗辩权
主张权利人 | 先履行一方 |
主张情形 (有证据) |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 |
③丧失商业信誉。 | |
主张权利 |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 |
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四、情势变更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 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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