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近3年所占的分值在3.5分左右,其中考点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考试题型主要为客观题,重点关注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代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
1、【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提起诉讼是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下列各项中,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 )。
A.申请强制执行
B.申请仲裁
C.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D.申请追加当事人
(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2、【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7年12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8年1月1日
B.2019年12月1日
C.2020年12月1日
D.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