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的概念
《民法典》物是物权的客体,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
(1)有体性
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
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 海域 以及房屋、 林木 等地上定着物。
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者减损其价值的物,反之则属于不可分物。
4.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冰棍)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发生毁损、灭失,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该分类仅限于动产。消耗物只能一次性使用,非消耗物则相反。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耗物(如金钱)转移占有即转移所有权。
6.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自由进入市场流通(如冰棍),限制流通物是指被法律限制市场流通之物(如 文物、黄金、药品 ),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规定禁止流通之物。
7.主物与从物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2)二者 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 A 物脱离 B 物,不损害 A 物的独立用途,则 A 物为主物; B 物脱 离 A 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 B 物为从物。
8.原物与孳息
(1)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 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尚未与苹果树相分离的苹果,也不属于孳息。
(2)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如储蓄存款的利息、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主物和从物的是( )
A.汽车与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
B.上衣和裤子
C.书和书的封套
D.机器和机器的维修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