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记生效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释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权利的设立或转让,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是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例如,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解释2】登记生效: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相关链接】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 理抵押登记,只是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
(1)以动产或者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在不动产物权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动产物权方面,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动产抵押即使已经登记,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单选题】下列物权取得方式中,不属于原始取得的是( )
A.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所有权
B.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擎息
C.基于遗嘱继承而取得所有权
D.通过合法建造而取得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