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A公司的名义股东甲与实际出资人乙约定,甲为A公司的名义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乙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并以其实际出资比例享有A公司的利润分配。但甲享有乙所分得A公司利润的10%,但对乙所应承担的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下列各项,有关该约定及其处理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
A.该约定有效,乙依此约定向法院主张其利润分配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B.该约定有效,甲依此约定否认乙的利润分配权的,法院不应当支持
C.该约定无效,乙向甲主张权利的,法院不应当支持
D.该约定无效,甲依此约定否认乙的利润分配权的,法院应当支持
【答案】AB
【解析】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就出资约定合法的情况下,二者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其结果:第一,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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