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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cpa《经济法》考前赛题之二(仅供参考)

来源:233网校 2007年12月13日

三、判断题
1.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个人独资企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之间有关权利的限制只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有效,对第三人并无约束力。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该题针对“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和事务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2.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产权交易的程序规定。
【该题针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出资的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丁并非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此,丁是不需要为此承担责任的,应由乙和丙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该题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知识点进行考核】
4.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三个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问题。(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本题该企业投资总额为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20万美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2)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本题该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为30.77%,是符合法律规定的。(3)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期限。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次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出资应自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因此,其出资期限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题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注册资本和支付期限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收购方式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购价款的支付。根据规定,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该题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知识点进行考核】
6.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的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该题针对“行纪合同的权利义务”知识点进行考核】
7.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根据规定,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60%。
【该题针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知识点进行考核】
8.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规定。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该题针对“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知识点进行考核】
9.
【正确答案】 对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付款人在承付期间,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人的账户内付出,划给收款人。
【该题针对“托收承付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支票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该题针对“支票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该题针对“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注册商标的转让。根据规定,注册商标持有人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该题针对“注册商标的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四、综合题
1.
【正确答案】 (1)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不正确。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2)此时A、B、C、D、E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3)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4)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
2.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的定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处的合同标的额为600万元,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了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1分)
(2)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1分)
(3)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0.5分)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0.5分)
(4)影响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是绝对记载事项。(0.5分)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上述绝对记载事项缺一则该汇票无效。(0.5分)
出票地和付款地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因此,甲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1分)
(5)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0.5分)因为该票据属于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该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丁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因此承兑人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0.5分)
(6)承兑的效力在于确定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责任。(0.5分)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支付汇票上的金额。(0.5分)
(7)丁要求丙、乙、A代为付款,属于行使票据追索权。(1分)
(8)丙的拒绝付款理由不成立,丙属于丁的前手,且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记载与否,不影响背书连续的效力,因此丙应对票据承担票据责任。(1分)
(9)乙的理由不成立,(1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乙所说的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1分)
(10)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追索权。(1分)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保证人向持票人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而成为持票人,享有票据的权利,有权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因此,A保证人履行了票据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行使追索权。(1分)

3.
【正确答案】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证券法》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需达到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0%以上。A公司的股本总额132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5000/13200),故A公司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计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会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案中,A公司因使用关联股东B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在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B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的股份数57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通过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上市公司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由股东会作决议,且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题中,审议出售公司重大资产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未达到2/3的标准,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4)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5)A企业收购D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报告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②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③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D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在收购行为完成后l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4.
【正确答案】 (1)B公司诉讼时效的中止的说法正确。山洪暴发属于不可抗力,构成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B公司诉讼时效应从2004年6月20日~2006年6月20日,但2006年5月10日山洪暴发,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2)工商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商银行的债权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商银行的债权有A公司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所以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3)D公司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其对破产人A公司的50万元债务,剩余的15万元为普通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4)建设银行享有的A公司抵押财产的债权是50万元。由于A公司办公楼作价250万元,除去为工商银行贷款抵押200万元后,尚余50万元。此50万元应属于破产企业(A公司)为债权人建设银行提供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普通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银行的150万元债权中,5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余100万元属普通债权应参加破产程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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