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项选择题
36、根据有关外资企业的法律规定,外资企业的工会代表有权列席的本企业会议有()。
A.研究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的会议
B.研究有关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的会议
C.研究有关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的会议
D.研究有关企业合并、解散的会议答案:AC
37、依《证券法》的规定,下列股票交易行为所得收益应归该公司所有的是()。
A.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又卖出的
B.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卖入的
C.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在其任期届满后1年内将其持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卖出的
D.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总会计师在其任期内将其持有的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卖出的答案:AB
38、企业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系,其要点包括()
A.债务人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B.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务
C.债务人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时期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
D.在实践中,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往往早已资不抵债,但仅有资不抵债的状况却不一定表明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只要经营尚好,便不致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现象答案:ABCD
39、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体系由()指标构成。
A.基本
B.修正
C.资产
D.评议答案:ABD
40、下列人员中,可以被国务院授权的监督机构委派和聘请为所监督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有()(1998年)
A.财政部派出的代表
B.法律方面的专家
C.被监督企业的副厂长
D.被监督企业的职工代表答案:ABCD
41、下列各项中,能够办理汇兑退汇的有()
A.汇出银行尚未汇出款项
B.汇入银行的汇款未支付
C.收款人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汇款人与收款人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款项答案:CD
42、下列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A.经济决策、经济命令行为
B.勘察单位受委托方的委托,进行勘察工作并提交勘察报告
C.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要求运输货物的行为
D.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答案:ABC
43、日本的两家公司计划在北京合资经营食品加工企业,其合营企业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
A.有限责任公司
B.联营公司
C.合资企业
D.经过批准可以采取其他责任形式答案:AD
44、有关借款合同的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借款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B.借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C.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D.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答案:CD
45、解决经济纠纷的通常方式有()。
A.当事人协商
B.行政调解
C.仲裁裁决
D.提起诉讼答案:ABCD
4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有()。
A.国家公务员
B.本公司监事
C.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D.本公司经理答案:AB
4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B.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
C.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D.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答案:ABC
48、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中外双方均可选择使用的出资方式有[]。
A.原材料与设备
B.商标使用权
C.非专利技术
D.场地使用权答案:ABC
4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下列各项中正确的表述有()。
A.必须经全体股东的半数同意
B.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C.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D.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可以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但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答案:AC
50、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与负债比例为()。
A.外汇流动资产不得低于外汇流动负债的60%
B.外汇负债总额加外汇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C.外汇股本投资不得超过该机构自有外汇资金与法定实收外汇资本金的差额
D.净存放、拆放一家国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资产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60%答案:ABCD
5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证细则”中所讲的中国居民是指()。
A.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
B.在境外留学人员
C.中国驻外使领馆
D.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答案:BCD
52、赵、钱、孙、李四人成立一合伙企业,赵以一辆微型面包车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赵急需用钱,A借给赵3万元钱,赵将其投资于合伙企业的面包车质押给A,此行为的处理办法是()
A.如果钱、孙、李三个合伙人同意,赵的质押行为有效
B.如果钱、孙、李三个合伙人不同意,赵的质押行为无效
C.如果钱、孙、李三个合伙人不同意,赵的质押行为可以认定为退伙
D.赵的质押行为给钱、孙、李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答案:ABCD
53、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有()
A.债务清偿期限已到
B.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C.债权与财产的占有存在牵连关系
D.债权人随意强占债务人的财产答案:ABC
54、下列选项中,属于附条件的有事实有()
A.某人死亡之日
B.果实成熟之时
C.某人结婚之日
D.某人买房之时答案:CD
55、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有()
A.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
B.外汇保险
C.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D.外汇信托存款答案:AC
4、综合题
56、某西方跨国公司(以下简称“西方公司”)拟向中国内地的有关领域进行投资,并拟定了一份投资计划。该计划在论及投资方式时,主张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投资,其有关计划要点如下:(本题14分)
(一)在中国上海寻求一位中国合营者,共同投资举办一家生产电话交换系统设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拟定为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西方公司在合营企业中占60%的股权,并依据合营项目的进展情况分期缴纳出资,且第一期出资不低于105万美元。合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
(二)在中国北京寻求一位中国合作者,共同成立一家生产净水设备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合作期限为八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拟定为250万美元,西方公司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中方合作者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西方公司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5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中方合作者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出资75万美元。西方公司可与中方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西方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五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计入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各占50%的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但中国合作者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西方公司适当的补偿。
(三)在中国武汉设立一家全部资本由西方公司投资的专门从事国际贸易的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除了从事各种进出口贸易外,拟以其名义通过认购、买卖中国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方式向中国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根据上述各点,请分别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拟建立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利润分配比例、约定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及投资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1)西方公司拟在中国上海与中方合营者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达到其投资总额的2/5;西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按西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计算,其第一期出资应不低于108万美元;拟设立的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2)西方公司拟在中国北京与中方合作者共同举办的合作企业的出资方式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由合作企业为其出资作担保,西方公司由合作企业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5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违反了有关规定;合作各方有关利润分配比例的约定符合有关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可以自行约定利润分配比例;西方公司拟约定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计入合作企业当年成本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国合作者只有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这表明,合作企业只能以其利润用于先行回收投资,因此,先行回收投资不能计入合作企业的成本;西方公司拟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的全部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凡是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应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因此,西方公司拟约定在合作期限届满时中国合作者应按固定资产残余价值的30%给予其补偿,不符合有关规定。
(3)西方公司拟在中国武汉设立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外贸易属国家禁止外资企业投资的项目,故西方公司设立的外资企业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不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拟以自己的名义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不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只允许由境外投资者认购、买卖,而外资企业属中国企业,故其不能认购、买卖境内上市外资股。
57、某证券报社于1998年8月12日收到一封读者来信,反映某上市公司(下称“A公司”)存在下述问题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1)A公司于1994年3月5日由B企业、C企业、D公司、E企业、F公司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A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36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1997年8月4日A公司获准发行84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8月31日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股本总额增至为人民币42000万元。A公司现时股本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的规定。此外,A公司现有在册职工1800人,在本次发行的840万股职工股中,A公司有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有的职工放弃认购职工股为由,认购达12000股职工股之多,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有关认购职工股的规定。
(2)A公司的发起人E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时,将所持A公司2000万股于1997年12月4日转让给G公司,从而G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2050万股。此一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发起人股转让的规定,亦未经过A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G公司也未向A公司、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3)A公司于1998年5月5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该次会议通过了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但却未予公告,这一做法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该次会议通过了1997年度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即每10股转增5股,并责成董事会于1998年7月5日之前完成此一事宜。这一做法违反了新增发行股份与前次发行股份时间间隔的规定。
(4)A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价格自其1997年度报告公布之后,连续盘升,涨幅达60%,而近期受大势回落的影响,一跌再跌,比年报公布前的价格还低20%,而A公司未采取任何可以影响其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以致股民遭受重大损失。这是严重损害股民利益的行为。
(5)鉴于上述情形,建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宣布A公司为证券市场禁入者。试分别评述以上各点,并说明自己的观点。(本题10分)
答案:(1)A公司现时股本结构中的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20%,这一比例符合《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即可。A公司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有的职工放弃认购职工股的情况下,认购的职工股达12000股不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按公司在册职工人数计算,职工人均认购职工股不得超过5000股,并不是指每个职工认购职工股不得超过5000股。而A公司在册职工为1800人,即使有的高级管理人员认购的职工股超过5000股,也未违反上述规定。
(2)A公司的发起人E企业将所持A公司2000万股转让给G公司没有违反有关发起人股转让的规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而E企业在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时的持有时间已超过三年。此外,E企业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持有A公司的股份,无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G公司受让E企业转让的股份之后,持有A公司的股份未达到股本总额的5%,故无须向A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3)A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之后,应予公告,而A公司未予公告,这违反了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是,A公司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新增发行股份行为,故而无须遵守新增发行股份与前次发行股份有关时间必须间隔十二个月的规定。
(4)A公司未采取任何可以影响其股票价格稳定的措施符合有关规定。A公司股票价格的涨落纯属市场因素影响,股民进行证券投资应自担风险,其遭受的损失与A公司无关。
(5)读者建议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宣布A公司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为,A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不属证券市场禁入的主体范围。
58、2000年5月10日,某贸易公司签发30万元金额的汇票向建材厂购买建筑材料,委托A银行付款,建材厂持票后到某商场购物,将该票据背书给某商场。某商场为支付电器公司的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电器公司。6月10日电器公司接收该汇票,向A银行提示承兑,12日A银行作出承兑,电器公司接收A银行承兑汇票后,由于公司内部发生严重火灾,待火灾事故处理完毕,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电器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拒绝,理由是已过付款提示期限。为此电器公司又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电器公司将付款人A银行及出票人贸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但此时法院已宣告出票人贸易公司破产。
问:(1)A银行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吗?为什么?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正确吗?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电器公司的诉讼?
答案:(1)A银行不能以票据过期为由拒绝电器公司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A银行为本案的承兑人,应当遵循该规定,承担向持票人电器公司的付款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电器公司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案中,持票人电器公司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15天,显然超过了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因为其他票据债务人的拒绝是正确的。
(3)法院应判令付款人A银行向持票人电器公司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A银行已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并不知出票人破产,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因此,付款人A银行承担完付款责任后,即成为破产企业贸易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向电器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向法院申报破产债权。
59、1998年3月1日,某会计师事务所受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下称合资企业)的委托,对该企业1997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为其出具《审计报告》。该会计师事务所指派的注册会计师进驻合资企业之后,了解到以下情况:
(1)合资企业系由香港的甲公司与内地的乙公司共同出资并于1996年9月30日正式注册成立的公司。合资双方签订的合资合同规定:(1)合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为200万美元,其中:甲公司出资11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5%;乙公司出资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45%。
(2)甲公司以收购乙公司所属一家全资子公司(下称“丙企业”)的资产折合60万美元,另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20万美元出资;乙公司以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折合80万美元和货币资金10万美元出资。
(3)合资各方认缴的出资分二期进行,即自合资企业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合资各方必须将除货币资金之外的其他出资投入合资企业;其余的货币资金则应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缴付完毕。
(4)合资各方按出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5)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资合同的同时,亦签订了一份收购协议,该协议规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所属丙企业的资产,并将该资产作为其出资投入合资企业;收购价款总额为60万美元,甲公司自合资企业正式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24万美元在1年内付清。该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已经过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
(2)合资企业成立之后,合资各方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履行了第一期出资义务。在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时,甲公司则由乙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乙公司则由其母公司作担保向银行贷款1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甲公司依照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于1996年12月28日向乙公司支付36万美元,其余收购价款尚未支付。
(3)在合资企业经营期间,按照合资合同规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管理,甲公司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60万元。
(4)1998年2月,甲公司受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影响,经营发生困难,遂向乙公司提出将其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美国的丁公司,乙公司已表示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合资各方两期缴付出资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款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甲公司现时可否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为什么?
(4)如果对截至1997年12月31日止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和乙公司各应分配多少万元?(保留小数点后1位数)
(5)如果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履行何种法律手续?(本题11分)
答案:(1)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出资的行为符合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合资各方第一期缴付的出资额均超过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符合缴付期限的规定。在第二期缴付出资时,甲公司的缴付行为不符合规定,乙公司符合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合资各方不得以他方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担保,甲公司以乙公司的财产权益为其出资作为担保违反了该规定。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收购协议中规定的支付收购价格的方式符合规定。因为,依照有关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用于出资的,应自外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但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并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3)甲公司现时不应在合资企业中行使决策权。因为,尽管合资合同规定甲公司出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55%,并且甲方委派了3名董事并由其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但是,依照有关规定,投资各方应按实际缴付的投资额行使决策权,控股投资者以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投资的,在其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第一期出资认缴完毕之后,甲公司实际缴付出资仅为30万美元,至1997年12月28日,加上甲公司支付的收购资产的购买金,也仅为66万美元,而乙公司实际缴付80万美元。在第二期出资认缴完毕后,甲公司即使加上不符规定缴付的出资,也仅为86万美元,而乙公司则实际缴付90万美元。故甲公司不应取得合资企业的决策权。
(4)如果对截止1997年12月31日止的合资企业税后可分配利益进行分配,并不考虑加权平均因素,甲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52.3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207.7万元。(或答甲公司应分配175.9万元,乙公司应分配人民币184.1万元,亦算正确)。
(5)甲公司将在合资企业所持股份转让给丁公司,应办理以下法律手续:①提出出资转让申请;②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③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④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