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题
56、1999年7月,A国有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拟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股票与上市。其拟定的有关方案部分要点为:A企业拟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其他3家国有企业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于1999年9月前设立B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B公司”)。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资产总额拟定为人民币16500万元。其中:负债为人民币122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B公司成立时的股本总额拟定为275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B公司成立1年后,即2000年底之前,拟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新股发行后,B公司股本总额为8750万股。
如果上述方案未获批准,A企业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C上市公司(本题下称“C公司”)。具体做法为:A企业与C公司的发起人股东D国有企业(本题下称“D企业”)订立协议,受让D企业持有的C公司51%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前,C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通过此事项。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D企业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收购协议在未获得上述机构批准前不得履行。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A企业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A企业控制C公司的成本,A企业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C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E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哪些法律障碍?并说明理由。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 (1)A企业拟定的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方案存在以下法律障碍:
①A企业拟定由4家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B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以募集方式设立,而不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②B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发行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仅达26.06%。
③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净资产的折股比率不符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该折股比率不得低于65%,而各发起人投入B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4300万元,折成2750万股,该折股比率仅为63.95%。
④各发起人在B公司的持股数额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在上市公司的股份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额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而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仅为2750万股。
⑤按B公司申请发行社会公众股的额度,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发起人认购拟上市公司的股份数不得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如果B公司申请发行6000万社会公众股,那么,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则仅达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1.43%。
(2)A企业收购C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C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C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C公司是受让C公司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
②由D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告义务,而非D企业。(1分)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C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人在收购行为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57、某上市公司1996年12月31日的资产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6.8亿元(其中未到期公司债券为人民币4800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2亿元,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的净资产利润率分别为9.8%、10%、12%。1997年4月1日,董事会讨论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人民币1亿元的方案,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公司平均净资产利润率、资产负债率和债券与净资产比率三项财务指标如下:
平均净资产利润率=(9.5%+10%+12%)÷3×100%=10.5%
资产负债率=6.8÷10×100%=68%
债券与净资产比率=0.48÷3.2×100%=15%
(2)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拟定为3年,在发行结束三个月后,持有人可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为股份。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拟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上浮一个百分点。
(4)拟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1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20%作为转股价格。
试分别评述上述各点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答案:
(1)该公司资产负债率和债券与净资产比率计算有误,并且不符合规定。按规定,资产负债率应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的资产负债率,并且,该指标不应高于70%,但该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0.9%[(6.8+1)÷(10+1)×100%];累计债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率不得超过40%,而该公司的累计债券余额与净资产的比率为46.25%[(0.48+1)÷3.2×100%]。
(2)该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时间不符合规定。按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持有人可依据约定的条件随时转换为股份。
(3)该公司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符规定。按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而该公司却在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基础上上浮一个百分点。
(4)该公司拟定的转股价格符合规定。
58、1999年1月6日,某市朝阳电子公司与该市某电器厂订立了一份电子元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4月31日前,朝阳电子公司向电器厂供应电子元件2000件,总价款为200万元。交货方式为电器厂到朝阳电子公司验收自提,并规定如有一方违约将向对方支付价款总额的2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朝阳电子公司的几条生产线出现严重故障,无法正常生产。眼看无法正常交货,朝阳电子公司经理十分心急。此时,有人提议本市的精益电子公司也生产此种电子元件,可将该合同转让给精益电子公司,以免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朝阳电子公司经理前去洽谈,双方达成了由精益电子公司承担向电器厂交货的义务。合同订立后,朝阳电子公司遂向电器厂发函,称交付该批货物的义务已转让给本市的精益电子公司,请电器厂直接于同年4月31日前到精益电子公司提货。电器厂收到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同年4月15日,精益电子公司致函电器厂,请电器厂前去提货,电器厂也未予答复,但到了4月31日电器厂派人将货提回,并同时付清了200万元货款。后经检验发现规格不符合规定,且质量也有问题,电器厂遂要求退货,遭到精益电子公司拒绝。于是,电器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1)电器厂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朝阳电子公司是否应向电器厂承担违约责任?答案:(1)电器厂应以精益电子公司为被告。本案涉及的是债务的全部转让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债务经协议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后,该第三人即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中的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债务的转让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才会发生债务转让的法律效果。债权人的同意,明示或默示方式均可。但拒绝通常应采用明示方式。在本案中,朝阳电子公司与精益电子公司达成转让全部义务的协议后,是否已取得债权人即电器厂的同意?从电器厂的行为可以得出肯定的回答。当朝阳电子公司向电器厂发函称该批货物的交付义务已转让给精益电子公司后,请电器厂直接到精益电子公司验收提货时,电器厂虽没有答复表示同意,但也没有提出异议。之后精益电子公司向电器厂正式发函,请电器厂前去提货,电器厂也没有拒绝的意思表示。到了同年4月31日电器厂派人前去验货提货就更加以行为表明电器厂完全同意朝阳电子公司将其债务转让给精益电子公司。从上述分析可看出,朝阳电子公司已将合同义务全部转让给了精益电子公司,朝阳电子公司已完全脱离了该合同,不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因此,电器厂应以精益电子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2)朝阳电子公司不应向电器厂承担违约责任。因朝阳电子公司将合同债务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违约问题,应由精益电子公司向电器厂承担违约责任。
59、荣昌针织总厂(以下简称“荣昌厂”)始建于50年代初期,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996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1996年12月20日宣布荣昌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荣昌厂。随后,清算组对荣昌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荣昌厂资产总额为6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1000万元,长期投资8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其他资产2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1000万元,长期负债1000万元。
(2)荣昌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00万元,应交税金500万元;
②短期借款4200万元。其中:1995年10月5日,以荣昌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共贷款2200万元;1996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信用贷款2000万元。
③应付账款310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欠宏达公司1994年9月到期货款1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1996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荣昌厂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200万元,随后将荣昌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b)欠华天公司1995年6月到期货款100万元。华天公司经多次催交无效后,于1996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荣昌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万达公司1996年5月5日到期的货款150万元。1996年6月5日,应万达公司的要求,荣昌厂与万达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1996年8月5日荣昌厂不能支付万达公司150万元欠款,则以荣昌厂厂房B折价抵偿万达公司欠款。
④其他流动负债合计30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荣昌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50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2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30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1400万元。
(4)荣昌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0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荣昌厂欠宏达公司、华天公司、万达公司的货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付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角、分省略)
(本题9分)
「注:计算公式为:6000万元-1900万元(用于担保的财产)=4100万元
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荣昌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②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1)支付破产费用;(2)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支付所欠税款;(4)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荣昌支行分配的财产数额为702.1276万元。
[注:计算公式为:[4100万元(破产财产)-1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应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12000万元(负债总额)-1900万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00万元(应付工资和劳动保险费)-500万元(应交税金)]×2000万元(工商银行荣昌分行的破产债权)=702.1276万元]
答案: (1)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300万元。
「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荣昌厂所拥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荣昌支行对荣昌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荣昌厂欠宏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荣昌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达公司债权。
②荣昌厂欠华天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
③荣昌厂欠万达公司的货款属于破产债权。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荣昌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①荣昌厂的破产财产应为4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