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每题12分,本题型共48分。)
第53题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议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标的物质量的履行规则?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标准答案:
(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1分);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1分);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0.5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0.5分)。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时通知了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2分)。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1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主债权时,也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1分)。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1分)。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0.5分);第二,发出追索通知(0.5分)。
第54题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9年1月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止2004年12月31日,A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份为14000万股,已上市流通股份为6000万股。持有A公司股份前2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分别为:B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8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40%;C国有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持有1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5%。
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2005年1月,B公司拟将所持A公司5000万股为其参股10%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
(2)2005年2月,C企业拟以自己所持A公司1000万股向银行质押贷款。
(3)2005年3月,B公司向D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的总经理张某违反《公司法》规定,以A公司资产为B公司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经查:债权人D银行在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
(4)2005年4月,C企业以自己的成套设备作为抵押,向E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5)2005年5月,A公司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F银行贷款3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土地使用权是A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在抵押登记前,A公司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
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B公司拟将所持A公司5000万股股份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C企业以所持A公司1000万股股份向银行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3)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A公司和D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如果B公司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对于D银行的损失如何处理?A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4)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由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人民法院能否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5)根据本题要点(5)提示的内容,A公司和F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不符合规定。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担保。在本题中,B公司为其参股10%的公司提供质押不符合规定。其次,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在本题中,B公司将所持5000万股用于质押,超过了所持股份的50%。
(2)①C企业作为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股5%以上),将其股份进行质押时,应当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②C企业质押股份的性质属于国有股的,C企业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③C企业质押股份的性质属于发起人股,上市公司必须成立满3年,同时提供公司成立时间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①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根据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因此,A公司和D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无效。②债务人B公司、担保人A公司应当对债权人D银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董事、经理违反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4)人民法院不能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5)A公司和F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
第55题A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于1998年11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5亿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已上市流通股份为8000万股。A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重组完成后拟于2003年8月首次申请增发新股,有关资料如下: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有关会计资料如下:
单位:万元
2003年
6月30日
2002年
2001年
2000年
总资产
95000
90000
80000
70000
负债
62000
60000
55000
50000
净资产
33000
30000
25000
20000
扣除非经常损益前的净利润
500
3500
4000
2000
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
400
2400
3750
3000
(2)本次拟发行新股5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
(3)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为75%。
(4)经查明:A公司在前次社会公众股发行所募集资金全部到位之后,被主要发起人甲股东借用 流动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截至申请材料提交时,甲股东按照还款计划已经偿还了2000万元,还有 3000万元尚未偿还。此外,A公司于2003年4月1日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批评。
(5)经查明:2001年4月A公司违规为乙股东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截至申请材料提交时,整改已满1年。此外,A公司因一项标的额为50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于2002年4月1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截止申请材料提交时,仍在进行中。
(6)董事会增发提案的决议公告日A公司的股份总数1.5亿股,其中已上市流通股(社会公众股)为8000万股。在A公司股东大会对增发提案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2亿股,其中流通股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6000万股。在股东大会对增发提案进行表决时,赞成票为9000万股,占出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其中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为2000万股。
要求:
(1)根据上述要点(1)所述内容,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的规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上述要点(3)所述内容,A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A公司的资金被甲股东占用以及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批评是否构成本次增发新股的实质性障碍?
(5)根据上述要点(5)所述内容,A公司违规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以及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是否对本次新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6)根据上述要点(6)所述内容,A公司股东大会是否可以通过增发提案?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最近1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不低于6%。在本题中,首先,A公司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2400/30000)、2001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5%(3750/25000)、200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10%(2000/20000),最近3年的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1%;其次,A公司2002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为8%,均符合规定。
(2)A公司募集资金的规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完成后首次申请增发新股的,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可不受“增发新股募集资金量不超过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限制。在本题中,A公司属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因此其增发新股募集资金可以超过A公司2002年末的净资产3亿元。
(3)A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完工进度不低于70%即可。
(4)首先,A公司的资金被甲股东占用构成本次增发新股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最近12个月内的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有的情况,不符合增发新股的条件。其次,A公司在2003年4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批准也构成本次增发新股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在最近12个月如受到中国证监会的公开批评或者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得增发新股。
(5)首先,A公司违规为乙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不构成本次增发新股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如整改已满12个月,可以增发新股;其次,A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事项不会对本次新股发行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
(6)A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增发提案。根据规定,如果增发新股的股份数量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0%的,其增发提案还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在本案中,由于增发数量(5000万股)超过了A公司股份总数(1.5亿股)的20%,因此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提案时,流通股股东的赞成票不得低于3000万股。
【解析】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