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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233网校 2008年8月5日
第55题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
(1)A公司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A公司于2004年度以资本公积转赠股本,每10股转赠2股,转赠资本公积7200万元;2005年度每10股分配利润0.5元(含税),共分配利润l900万元;2006年度以利润送红股,每10股送l股,共分配利润5184万元(含税)。
(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
(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
(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已分配利润的情况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3)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并说明理由。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标准答案:
(1)①A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②A公司的已分配利润的情况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占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了20%。
(2)A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增发的条件。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在本题中,A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46%、5.40%和6.15%,平均为5.67%,低于6%的法定要求。
(3)①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在本题中,A公司为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事项距本次申请增发的时间已经超过了12个月。
②A公司为D公司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本题中,A公司为D公司1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的担保,超过了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83088万元)的10%,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A公司仅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不符合规定。
(4)A公司的委托理财事项不构成本次增发的障碍。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在本题中,由于E证券公司在2006年11月将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本题中,A公司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不符合规定。
第56题2002年1月,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A公司按工程进度付款;建筑工期为2年。2002年7月,A公司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C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A公司资金不足,不能按期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项,该建筑工程自2003年6月起停工。A公司欠付B公司材料款800万元、人工费400万元;A公司依合同应承担违约金200万元。B公司多次催要未果。
  B公司为追索欠款和违约金,于2003年8月诉至法院,申请保全在建商品楼。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拍卖受偿。c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在建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请说明B公司要求以在建商品楼拍卖所得受偿的法律依据的内容。
(3)在B公司与C银行均要求对在建商品楼行使受偿权利的情况下。谁的受偿权利更为优先?并说明理由。
(4)B公司追索的材料款,人工费、违约金中。哪些属于享有优先权的范围?
标准答案:
(1)抵押有效。因为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
(2)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3)B公司享有的受偿权利优先。虽然C银行可以对商品楼行使抵押权,但是B公司对该商品楼的受偿权优先于C银行的抵押权。
(4)A公司欠付B公司人工费400万元,材料款800万元,违约金200万元不能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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