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经济法备考同步练习(1)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2.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代理的有关规定。由于甲在出具给A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了购买货物的范围,而且A在购买前出具了该授权委托书,因此不能认定乙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乙公司应该是知情的第三人。该代理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没有经过甲超市追认的,该合同不生效。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
3.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8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0日。
4.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根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和“加害人”两个方面,且最后的截止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2)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本题的四个选项表述均符合规定。
2.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选项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选项A、C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选项B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选项C是指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