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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经济法备考同步练习题及答案解析(1)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日

2010年经济法备考同步练习(1)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2.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核代理的有关规定。由于甲在出具给A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了购买货物的范围,而且A在购买前出具了该授权委托书,因此不能认定乙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乙公司应该是知情的第三人。该代理行为不属于表见代理,而是无权代理,没有经过甲超市追认的,该合同不生效。所以,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


3.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841日至200941)(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89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41日至2009410日。


4.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1)根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当包括知道加害事实加害人两个方面,且最后的截止日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期限;(2)根据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BCD

【解析】
本题考核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本题的四个选项表述均符合规定。


2.
【答案】 AC

【解析】
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区别。选项B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选项AC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3.
【答案】 ACD

【解析】
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选项B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选项C是指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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