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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临考押密试卷

来源:233网校 201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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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答案
(1)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①叶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②叶某应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请求张某返还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l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③叶某有权要求张某返还房屋同时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可以同时适用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④叶某应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提起诉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2年内提起诉讼。
(3)王某不能要求丁某返还该房屋。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权利人只能针对无权占有人提出返还原物,而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在本题中,丁某基于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占有该房屋,因此王某不能要求有权占有人丁某返还该房屋。
(4)小王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5)韩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6)异议登记失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7)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租赁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8)①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部分有效,超过部分无效。②郭某的抵押权自2009年7月12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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