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模拟试题>经济法模拟题

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卷第四套

来源:233网校 2012年10月10日

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A有限合伙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经甲、乙、丙私下协商,由丙以自己所有的l0辆货车设定抵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乙反对丁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有效。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时,有限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丁转让财产份额应当提前30日通知甲、乙、丙,乙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的,丁应当将财产份额转让给乙。
(4)A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对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答案】
(1)可口可乐公司事先向商务部申报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个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2)如果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作出的禁止集中决定不服,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先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反垄断法》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规定了行政复议前置的程序,即当事人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可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有关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但是,如果该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上述内容即使未订人合同,仍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在销售广告中具体、明确地宣称“邀请到百年名校××实验二小同时入住”,应当视为要约,即使该内容未纳入购房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最终甲公司未能实现×X实验-/J,同时入住,应当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2)物业公司有权直接要求刘某缴纳物业费。根据规定,业主与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请求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3)刘某有权要求李某腾退房屋。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赵某未经出租人刘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李某,刘某有权直接解除其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刘某和赵某之间的合同一旦解除,李某对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刘某有权要求其腾退。
(4)甲公司要求降低违约金的主张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是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在本题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为75万元,实际损失只有25000元,可以要求适当减少。
(5)陈某有权解除与甲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规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购房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在本题中,陈某所购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套内建筑面积缩水已经超过3%,陈某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6)①甲公司与董某、闫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均构成欺诈;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②房屋所有权属于闫某。根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与闫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闫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案例4答案】
(1)丁公司不能要求丙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货款承担责任。根据规定,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者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
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
(2)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化改组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3)丙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担保存在以下不合法之处:①审批机构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本题中,丙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A公司提供担保,直接由董事会审批,不符合规定。②丙公司未就该事项作出任何说明、公告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提交临时报告。
(4)董事张某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本题中,张某的异议并未被记载于会议记录,不得免除责任。
(5)①赵某的损失与丙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9年3月1日,赵某在此之前已经卖出证券。②钱某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认定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钱某购买的正是丙公司的股票,购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且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继续持有该证券,其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邓某的投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邓某购入丙公司股票的时间在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其投资损失与丙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考前准备:2012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准考证打印汇总   打印疑问解答

冲刺辅导:2012年注册会计师《会计》1-26章历年分值考情分析汇总

历年真题:1997-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真题及答案汇总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