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王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在本题中,王某和陈某与乙银行的保证合同中虽然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但是甲企业的破产申请已为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王某不再享有先诉抗辩权。
(2)陈某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同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对主债务承担保证义务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在本题中,王某与陈某并未与债权人乙银行就份额作出约定,属于连带共同保证,因此,陈某不得以其内部份额约定对抗乙银行,王某与陈某向债权人乙银行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王某和陈某按其约定的比例分担。
(3)乙银行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在本题中,陈某怠于行使自己对林某的借款债权,已经危害到乙银行债权的行使,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的股本总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在本题中,发行后股本总额=2000+6000=8000(万元)。
(2)甲公司净利润和营业收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为950万元,少于1000万元,但是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为5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高于30%(100%,50%)。
(3)①甲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②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在本题中,甲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于股市赚取短期差价收益,不符合规定。
(4)①由乙证券公司独家包销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进行承销。②由乙证券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200万股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以A楼房出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在本题中,甲公司尚未取得A楼房的所有权,A楼房不属于甲公司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不能用于出资。
(2)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在本题中,丁公司股东会讨论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时,甲公司未回避,公司唯一的无关联关系股东丙公司未出席会议。
(3)丙公司退出丁公司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在本题中,丁公司未减少注册资本而将股款退还丙公司,实际上是一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4)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的行为是附条件承兑,视为拒绝承兑。根据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陈某可以在丁公司的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丁公司虽然在汇票上签注了条件,但是该条件不影响丁公司的保证责任。
(6)乙公司可以行使取回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在本题中,A楼房的所有权始终未变更,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
【案例4答案】
(1)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的数额为320万元。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在本题中,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320万元,丙银行应当按320万元优先受偿。
(2)甲公司和丁公司设定的是地役权。丁公司自2010年2月10日取得权利。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仅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丁公司于2010年2月10日签订的地役权合同,丁公司自该日起取得地役权。
(3)甲公司将B仓库转让给庚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将B仓库转让给庚公司时未取得戊银行同意,庚公司又不愿意为甲公司代偿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4)乙公司无权反对甲公司对C办公大楼进行装修。根据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甲公司所持c办公司大楼的份额已经超过2/3,有权独立决定对c办公大楼进行重新装修,不必取得乙公司的同意。
(5)甲公司应当将其持有的C办公大楼的份额转让给乙公司。根据规定,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乙公司是房屋共有人,己公司是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均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乙公司的就先购买权优于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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