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答案】
(1)
①股东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货币出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为2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11年9月15日,距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超过了60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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