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注册会计师>模拟试题>经济法模拟题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巩固练习及答案一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12日

历年考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2011年)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 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 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

一份买卖合同,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2011年)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选项A表述错误;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选项8表述错误;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均应主动审查,选项D表述错误。

3.(2010年)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务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诉讼时效从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4.(2009年新制度)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能够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是()。

A.债权人甲要求银行支付自己在3年前存入银行的活期存款本金及利息,银行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B.债权人乙要求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足5年前应当缴付而未缴付的出资额,股东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C.专利权人丙在得知侵犯专利权行为后的第5年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侵权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D.债权人丁在诉讼时效届满前5日以平信方式发送催款函给债务人,却因地址书写错误在2个月后被退回。丁遂提起诉讼,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答案】D

【解 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抗辩的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因此选项AB不选。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因 此选项C不选。

5.(2009年新制度)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C

【解 析】本题考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定。根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 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选项C应该是“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因此是错误的。

6.(2009年原制度)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是寄存财物丢失,因此诉讼时效为l年,选项A正确。

7.(2009年原制度)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二、多项选择题

1.(2010年)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案】BD

【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情形包括:(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2.(2009年新制度)甲向乙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甲分文未还,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能够产生时效中断效果的是()

A.乙在大街上碰到甲,甲主动向乙表示将在3日先支付约定的利息

B.乙以特快专递发送催款函件给甲,甲签收后未拆封

C.甲遇到车祸,变成了植物人,且没有法定代理人

D.乙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根据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C选项不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热点:2014年注会准考证打印 通过率 考试大纲 《会计》机考题23套 《经济法》机考题17套

专题:2014注会试题专题 注会备考 综合阶段考试冲刺专题 提高阶段高效备考秘籍 税法辅导

相关阅读
精品课程

正在播放:会计核心考点解读

难度: 试听完整版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