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刘某无权以自己为登记的车辆所有权人为由,要求甲汽车修理店向其支付相关赔偿金。根据规定,出卖人就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将同一小汽车交付给王某,又为刘某办理了登记手续,应当将王某界定为小汽车的所有权人,王某有权要求刘某变更车辆登记,相应地,刘某亦无权主张自己为所有权人,要求甲修理店向其支付赔偿金。
(2)刘某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题中,李某与刘某订立小汽车买卖合同时,车辆已经向王某进行交付,所有权相应转移给王某,李某再次就该车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买受人刘某无法取得该车所有权,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3)甲汽车修理店有权以王某操作不当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为由,要求减轻相关的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如果由刘某取得该车所有权,王某有权要求刘某支付空调费用。根据规定,因添附而失去所有权之人,有权请求取得添附新物所有权之人赔偿损失。在本题中,空调安装于小汽车之上属于附合,刘某应当向王某支付安装空调的相关费用。
【案例2答案】
(1)A企业设立之初,约定由甲、乙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经甲、乙、丙私下协商,由丙以自己所有的10辆货车设定抵押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3)甲、乙以丁所设个人独资企业与A企业争抢市场为由,要求丁对A企业的损失进行赔偿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合伙人并未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禁止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丁的行为并无不当。
(4)A企业应当对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答案】
(1)甲公司和A公司应当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2)D公司货款债权的转移不需要取得D公司、丙公司的同意。依据有二:①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本题未交待例外情节,不建议在答案中引用这部分规定。
(3) ①甲公司所有的设备、设施、全部库存商品、原材料按资料提供的情况,属于甲公司所有且无权利瑕疵,可以完全转移给A公司所有。
②甲公司融资租赁的生产线、租赁的仓库在租赁期内所有权属于出租方,甲公司仅享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权限,并不享有该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A公司亦不能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解析】(1)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如果只涉及承租权转移的,通知出租方即可;如果涉及租金承担(即合同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的,应当取得出租方的同意。(2)租赁合同在本题情形下不属于转租(转租时原承租人并未退出租赁合同,而本题资产收购完成后,甲公司将完全退出租赁合同,属于租赁合同的转让)。
(4)甲公司的每一笔债务转移至A公司承担,需要经过甲公司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只能清偿或不转移。
(5)股东大会已经决议通过该资产出售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一年内出售、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达到或超过资产总额的30%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或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在本题中,(32%一3%)÷32%=91%,超过2/3,决议依法通过。
(6)甲公司拒绝王某的股权回购要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题中,3月18日甲公司作出的是资产出售决议,并非合并、分立决议,王某无权要求回购。
(7)由于本次重组构成“借壳上市”,乙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应当持续经营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应当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解析】根据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在本题中,乙公司的资产总额为甲公司2012年期末资产总额的350%,构成“借壳上市”,乙公司作为“注入资产”是“借壳”成功后真正上市融资的实体,其持续经营时间、净利润应当与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并上市的公司基本相当(否则,“借壳上市”将成为规避条件的捷径),因此,前述规定要求乙公司应当“最近3年稳定”,“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
(8)甲公司的重组方案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应当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9)A公司不再提出异议,将需要对B公司应承担的未尽出资义务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依照规定对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付。
【解析】A公司如果承担了上述连带责任,除非其与B公司另有约定,否则可以向B公司追偿。
(10)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公司豁免申请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可以申请豁免。在本题中,B公司只是承诺在12个月内不转让其股份,因此,中国证监会可以不批准B公司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
(11)未取得证监会豁免后,B公司无权发出收购部分甲公司股份的要约。对于协议收购超过30%股权的行为,如果收购人不申请豁免或者申请但不符合豁免条件,必须向目标公司除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之外的所有剩余股东发出收购其手上全部股份的要约。
(12)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公司撤销收购要约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13)B公司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在本题中,B公司变更收购要约价格的时间距要约期限届满还有20天左右。
(14)刘某申请撤回其对收购要约的预受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
(15)B公司提出的改组甲公司董事会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
(16)B公司提出的临时保管拟转让股份的要求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权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17)B公司应当作出公告,说明理由。根据规定,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18)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在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只是通知了已知债权人,未进行公告。
(19)王某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在本题中,王某在股东大会表决合并决议时投了赞成票,无权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
(20)工商行政机关经办人员的说法不成立。根据规定,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的,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
【案情及思路解析】
甲公司的重组方案要点及图解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公司;(2)A公司将其所持有甲公司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公司,作价2.5亿元;(3)B公司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权作价2.5亿元,用于向A公司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公司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的股权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先作资产注入,后为所注入资产
)。
该重组方案涉及多方法律关系:
(1)甲公司和A公司之间的资产收购
①站在甲公司是上市公司的角度,需要考虑重大资产出售需要符合的有关规定(例如,是否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②站在“资产收购协议”的角度
(A)关注资产、负债转移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权属是否能够无瑕疵地转移,债务承担是否经过相关债权人的同意、该债务是否存在隐性的后续法律责任。
(B)关注购买对价的支付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按期支付是否存在风险、是否需要作出相天担保安排。
(2)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置换
①站在转让甲上市公司35%股权的角度上,A公司和B公司的行为属于协议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应当关注:
(A)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
(B)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②站在转让乙公司股权的角度上,需要关注标的股权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存在引发后续实贡任的风险(如标的股权对应出资是否充实)。
(3)站在交易整体上考虑,应当关注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是否构成“借壳上市”,以及需要满足的相关条件。
(4)站在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的角度上,可以思考法定合并与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优劣,需要考虑合并程序及债权债务承继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