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
(1)张某提出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乙银行无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根据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丁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案例2答案】
(I)B公司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2)D公司有权解除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E公司返还挖掘机。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B公司未经D公司同意,私自将挖掘机转租,D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要求E公司返还挖掘机,E公司可以根据其与8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①C公司有权与B公司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②C公司无权要求F公司返还推土机。F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且该推土机已经交付,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推土机的所有权,C公司无权要求返还。
(4)
①B公司与G银行的《借款合同》于8月10日生效。
②G银行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5)H公司无权提出先诉抗辩。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B公司拍卖该工程并优先清偿其工程款的申请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在本题中,工程竣工之日为2012年11月1日,要求行使优先权时已经是2013年7月20日,超过了6个月,不再享有优先权。
【案例3答案】
(1)A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6月9日接到通知,7月15日仍未作出答复,已经超过30天。
(3)由于本案公司章程并未另作规定,因此,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按法定方式处理,即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如果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要求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公司赔偿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甲、丙、丁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5)庚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6)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4答案】
(1)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3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2)A银行不能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根据规定,破产人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人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人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
(3)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为5万元。根据规定,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可申报的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4)管理人无权决定解除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5)辛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