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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会《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29日
  • 第2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恶意)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

  2.【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属于管理人的职责;(2)选项D:属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3.【答案】A

  4.【答案】D

  5.【答案】B

  【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6.【答案】C

  7.【答案】C

  8.【答案】B

  【解析】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一般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者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CD

  【解析】(1)选项A:如果第三人为破产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债权人就第三人的抵押物的确可以行使抵押权,但别除权判断的是“破产企业”中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是否需要优先清偿债权人,因抵押物属于第三人,不构成别除权;(2)选项B:别除权针对的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抵押、质押),不涉及保证。

  2.【答案】BC

  【解析】(1)选项A: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2)选项B: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3)选项C:凡是债权申报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答案】ABD

  【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

  4.【答案】BC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相应的限制范围;(2)选项D: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

  5.【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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