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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经济法》章节高频考点:第九章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16年8月29日
  • 第2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非法定事项,是否记载与汇票的效力无关;(4)选项D: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应为“签名或者盖章”。

  2.【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假如未作记载的,则形式上构成转让背书。

  3.【答案】A

  【解析】(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C

  【解析】甲、乙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2万元)负责;丙、丁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5万元)负责。

  5.【答案】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A公司)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6.【答案】D

  【解析】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7.【答案】D

  【解析】(1)选项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2)选项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而非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选项C:收款人名称属于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汇票无效;(4)选项D: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8.【答案】B

  【解析】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如法人的合并或分立)取得汇票的,不受背书连续的限制,由持票人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

  2.【答案】ACD

  【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即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3.【答案】BD

  【解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4.【答案】ABCD

  【解析】(1)银行承兑汇票属于企业出票、银行承兑;(2)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

  5.【答案】BCD

  6.【答案】BC

  【解析】(1)选项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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