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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3%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拟订方案如下:
(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
(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
(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份。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公司与乙共同设有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公司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公司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四维公司关于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大华公司董事会拟订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有关媒体关于丙公司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有关媒体关于丙公司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
(6)A和B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四维公司的判断正确。
根据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之一,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在本题中,大华公司最近3年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2000万元,不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应支付的利息3000万元(5亿元×6%=3000万元)。
(2)①拟发行优先股的数量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
②采取浮动股息率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时,必须采取固定股息率;
③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有关媒体的说法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如果没有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在本题中,丙公司与乙共同设有一个普通合伙企业,应界定为一致行动人。
(4)有关媒体的说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丙公司与乙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所持股份应合并计算,二者所持的股份合计为30%(并未超过30%),并未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5)甲增持大华公司2%的股份无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根据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1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在本题中,甲在大华公司2006年上市时已经持有31%的股份,本次增持距大华公司上市时间早已超过1年,其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增持的股份未超过2%,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6)①A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关系的人,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
②B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根据规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该内幕信息基本吻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构成内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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