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备考冲刺阶段,而主观题作为大家的薄弱项目,但在考试中的分值占比又高达50%!其中,经济法的案例分析题更是让广大考生头疼的存在。因此,为帮助考生在冲刺阶段短时冲关,小编节选了经济法的历年主观题来供大家刷题集训,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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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甲公司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
丁以乙公司保证人的身份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丙公司作出保证,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异议,丙公司和丁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公司在缔约当日向丙公司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公司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公司,乙公司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公司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22年5月1日,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了机床。
2022年8月8日,甲公司在未告知乙公司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公司,戊公司不知甲公司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公司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
2022年11月2日,由于乙公司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经多次催告,乙公司仍未支付,丙公司要求乙公司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公司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是:双方并未签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关于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关于丙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丁与丙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如果该机床未被甲公司出售给戊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该机床的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2)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尽管承租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但戊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已经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乙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该机床的所有权,乙公司无权要求戊公司返还该机床。
(3)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乙公司未支付的到期价款为300万元,已经超过了全部价款(1200万元)的20%,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到期(300万元)与未到期(200万元)的全部价款。
(4)保证关系成立。
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该机床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乙公司。
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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