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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8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2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
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须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可不再缴纳。
(2)2021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21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21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21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须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C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于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
(4)管理人收到设备后,D公司还能否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B、C两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C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非正常收入,管理人应当追回。具体为:
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主张出卖人取回权。
根据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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