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法律的形式(也称法律渊源)
【补充】有哪些不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
1、个别公司、个别的学校的规章,约束范围太窄——不属于
2、高院公布的案例,我国属于条文法,不是案例法——不属于
【考点2】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考点3】代理
1、代理的概念:
2、区分“代理权滥用”和“无权代理”
【实战演练-2015年多选题】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代理人甲与买受人丁串通,将被代理人乙的一台塔吊低价卖给丁
B、代理人甲在被代理人乙收回代理权后,仍以乙的名义将乙的塔吊卖给戊
C、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将乙的一台塔吊卖给自己
D、代理人甲以被代理人乙的名义卖出一台塔吊,该塔吊由甲以丙的名义买入
3、区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 表见代理 | |
效力 | 合同的效力待定【要追认】 | 合同直接有效 |
概念 | 见上文第2点 | 主要取决于“态度”——善意+有理由 ①“善意”是指第三方对此代理无效不知情;②“有理由”是指第三方有理由相信此刻代理人手里是有代理权的 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缺一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
【考点4】诉讼时效
1、基本概念:①债权请求权不行使+②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
2、特点:
①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不影响“债权”的存在,因为欠钱是一种事实,即便过了三年,这件事仍旧存在。【只是此时债权不受国家强制力保护了】
②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丧失的是胜诉权,因为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即,即便到期了,债权人同样可以去法院起诉,且法院同样受理。
③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比如,债务人说我欠的那笔钱早已过了三年,我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核实情况属实——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会主动找暴力执法机关来帮助债权人要回钱)
【补充】
④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即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分
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 诉讼时效中断 | |
时间 | 最后6个月内 | —— |
事项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客观情形】 | 【主观因素】 |
处理 | 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届满 | 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国家行为、社会异常现象。
【其他障碍】包括: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兜底条款】
【主观因素】包括: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比如老张欠老赵100万,在诉讼时效期间老赵向老张要钱。从这一天起诉讼时效清零,重新开始计算。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比如老张说“这笔钱我肯定还你,你再给我几天时间”——说明老张认这笔账,诉讼时效归零,要重新开始计算。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比如老赵直接上法院申请上诉或者去仲裁庭申请仲裁——表明这笔钱我还是要的,诉讼时效归零,要重新开始计算。
【特殊情况】
①连带债权(债务):
答:不成立。不管是A欠乙的,还是B欠乙的,归根结底都是甲欠乙的,是原来的一笔账。乙已经找A还了50万元的账——此时1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就已经产生诉讼时效清零,要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连带债务,B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应——因此B的说法不成立。
②代位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白话版解释:
③债权(债务)转让:
a、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转让债权无需经过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债务人】
b、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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