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的难度虽然比不上会计/审计/财管,但是作为注会考试的科目之一,难度也是不容小觑的。
以往大家提起经济法,都觉得背背就行。殊不知,死记硬背是“没有办法的学习办法”。在孙林老师的讲解下,经济法也有了理解的门道。就像《零基础入门班》——票据法的内容,两堂课下来,你没有背一个字,但是知识点就是记住了。在之后精讲班的学习,只要思维跟着孙林老师,大可以放轻松学习。
【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考点2】票据行为
用一个经济生活例子简略解释一下,规范概念、理解将放到精讲班中详解:
A→B买了一批货,但是现在手头没有充足的现金付款。于是A给了B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这个行为叫做“出票”。
但是B也急需用钱,已经等不及6个月了,B→C买原材料也没现钱付。于是,B把这张票(A给B的票)“背书”给了C,C又背书给了D。
D担心背书太多手,万一承兑人不给钱怎么办呢?于是,D让C找一个保证人以降低自己的风险。所以,C找到了E,帮C承担票据保障。E对票据承担的行为叫做“保证”。
D在票据到期前,找到了承兑人——承兑银行甲银行兑现。这个行为叫做“承兑”。
【考点3】票据权利
2、不满足“真实的意思表达”,也不满足“善意取得”,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注意】“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转让人是(形式上)的票据权利人,享有处分权。
(2)转让人(实质上)没有处分权。(A捡到票据,伪造他人签章背书给自己)
(3)受让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背书)取得票据。
(4)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是无意的,而不是和前手故意串通】
(5)受让人须付出相当对价。【存在合理的交易价格,以其为基础进行交易】
【考点4】票据权利时效
(1)提示承兑期限
类型 | 提示承兑时间 |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 |
【解读】
①前两种是在出票时,就能确定到期日的,所以是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当天是不能确定到期日的(因为出票人不知道什么时候会发生“见票”),所以不能以“到期日前”作为提示承兑时点。
③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如下图: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 远期商业汇票【上表的三种】 | 到期日起10日 |
即期商业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解释】
①为什么此时“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又有到期日了呢?
答: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是在“出票时”到期日不能确定,此时都已经承兑了【早就“见过票”了】,根据见票后+定期——能推出“到期日”了,所以是“到期日起10日”。
②剩下的即期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都是见票即付的,没有到期日,所以只能按照“出票日”来确定。
③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如下图:
(3)票据时效
【考点5】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的伪造: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他人的名义。“形式”上没有问题,“实质”上不享有票据权利。举例如下:
【当场练】
(单选题)甲私刻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假冒乙公司名义签发一张转账支票交给收款人丙,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当戊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承担票据责任
(1)选项A:由于伪造人甲在票据上根本没有以自己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2)选项B: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选项CD: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丙和丁属于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2、票据的变造: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②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
【注意】变造金额≠更改金额。更改金额是“明目张胆”,变造是高科技,一般难以判别。
票据变造法律后果:
①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当场练】
(单选题)甲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乙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丙将票面金额改为5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丁,丁又背书转让给戊。下列关于票据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丁对2万元负责,丙对5万元负责
B、乙、丙、丁对5万元负责,甲对2万元负责
C、甲、乙对2万元负责,丙、丁对5万元负责
D、甲、乙对5万元负责,丙、丁对2万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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