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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零基础入门: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虚假陈述

作者:233网校-陈过儿 2021-01-19 17:51:39
导读:证券法律制度这部分难度比较高,在正式精讲班的课程中会涉及很多知识点、很多数字,需要同学们在听懂的基础上适当记忆【千万注意要先听懂、理解】,以便拿到相应的分值。

零基础入门所涉及的知识点都比较简单,难度在注会考试中偏低,但是是属于财经类考生应知应会的内容,来看看你都了解哪些吧~

【考点1】证券的公开发行

那么何为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总结为“三看”】

一看看对象:向不特定对象(社会公众)发行证券的

【补充】什么叫做“特定对象”,什么叫做“不特定对象”?

比如说:

①我要向甲公司年龄在40-50岁的男性发行证券——特定

②手里有一本电话簿,随机抽取2000个电话来推销我的证券——不特定

二看看人数: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

三看看方式:以公开方式(广告、公开劝诱等)发行

【考点2】强制信息披露制度

1、定期报告的披露时点

定期报告 披露时点.png

【小tips】

定期报告披露时点应该注意的小tips.png

【考点3】虚假陈述

1、虚假陈述的具体表现

①未按规定披露(比如没有按时披露)

②虚假记载(说谎)

③误导性陈述(说的具有迷惑性,说了但是是瞎说)

④重大遗漏(该说的不说)

2、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

(1)责任类型

责任类型 (程度递减).png

(2)责任划分

虚假披露的责任划分.png

【小tips】

虚假披露责任类型的记忆方法.png

(3)从轻或减轻处罚

image.png

(4)不予处罚【要和“从轻或减轻处罚”区分开来】

image.png

(5)从重处罚【比较简单,联系一下实际就能想明白】

①不配合或抗拒

②毁灭或伪造证据

③惯犯(两次):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证交所纪律处分

④有前科: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有③有区别】

3、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依旧是三种】

(1)责任划分

image.png

【当场练】

(2016年单选题)证券监管部门调查发现,1年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系甲公司董事长。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无论乙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

B、只有当投资者证明乙有过错时,乙才承担赔偿责任

C、乙须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D、无论乙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上述内容均在注会经济法《零基础入门班》中可以学到,孙林老师用浅显的举例,把每个考点都融入生活,帮助考生更好的理解,减轻大家的记忆负担。而且,孙林老师也会是注会经济法精讲班的主讲老师,等新教材上线后,大家可以继续跟着老师轻松学习~

温馨提示:文章由作者233网校-chenyayu独立创作完成,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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