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知识点1】《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类型
主体 | 行为类型 |
经营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不算)。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行业协会 | 行业协会有时也会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
行政主体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举例: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指定去**照相馆拍照。 |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必备知识点2】反垄断调查措施
①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注意:个人住所不行。
②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③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④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⑤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注意:在调查阶段只能查询,并未拥有冻结、划转的权力。
【必备知识点3】反垄断民事诉讼
1、原告:因垄断行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原告不限于受损害的经营者,还包括间接购买人在内的消费者。
2、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总结:可以直接提出;也可以认定后再提出】【即,是否经过反垄断机构的认定,都不影响提起民事诉讼】
3、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相应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专家在法庭上提供的意见并不属于民诉法上的证据形式,而是作为法官判案的参考依据。
【但是】专家出具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报告——视为鉴定意见,为证据类型之一。
4、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为,诉讼时效从举报之日起中断。
【必备知识点4】横向垄断协议(价、量、市场、新、抵制)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必备知识点5】纵向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真题再现】
(2013年多选题)经营者与其交易相对人达成的下列协议中,被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明确禁止的有( )。
A、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B、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高价格
C、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D、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地域范围
【必备知识点6】垄断协议的豁免条件(总的来说都是会带来好处的)
【必备知识点7】宽恕制度
1、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第1个申请最多罚20%)
2、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30%-50%的幅度减轻罚款;(第2个申请最多罚70%)
3、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20%-30%的幅度减轻罚款。(第3个申请最多罚80%)
【必备知识点8】市场支配地位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补充】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除了第一点,其余几点都有“无正当理由”的前提)
1、不公平价格交易(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比如:明显高于/明显低于;成本稳定,但售价超幅提高等等
2、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倾销)
3、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
【注意】“变相”拒绝交易的也属于
4、无正当理由的强制交易(必须与我交易)
5、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比如“配货”)
6、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
【实战演练】
(多选题)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应当主要考虑的因素有( )。
A、商品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其他经营者销售同种商品的价格
B、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
C、商品销售价格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D、商品的销售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成本
(1)销售价格或者购买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同种商品的价格;
(2)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是否超过正常幅度提高销售价格或者降低购买价格;
(3)销售商品的提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降价幅度是否明显高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多选题)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下列各项中,属于法定正当理由的有( )。
A、清偿债务
B、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
C、处理鲜活商品
D、处理积压商品
(1)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和积压商品的(选项CD);
(2)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的(选项A);
(3)为推广新产品进行促销的(选项B);
(4)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由。
【必备知识点9】经营者集中
1、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2、申报豁免
(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本来就是一家人)
(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3、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两阶段审查
第一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第二步审查: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注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60日)
4、符合下列情形的经营者集中案件,为简易案件:
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③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④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⑤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⑥由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必备知识点10】禁止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1、强制交易
【举例】早期民政局办结婚证时用的结婚照 ,必须去指定的照相馆拍照,就属于滥用行政权力。
2、地区封锁(地方保护,针对外地商品)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
4、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正常经营活动
5、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类似于“逼良为娼”)
【注意】经营者不得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强制、指定、授权等为由,从事垄断行为——经营者不得以“自己被逼”为由,从事垄断行为。
6、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以“红头文件”形式,实行的垄断。)
【实战演练】
(单选题)甲市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红头文件,要求本市各级政府机构在公务接待中必须使用本市乙酒厂生产的“醉八仙”系列白酒,并根据有关政府机构的公务接待预算分别下达了一定数量的用酒任务。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 正确的是( )。
A、甲市市政府的行为不违法,乙酒厂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B、甲市市政府的行为不违法,乙酒厂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C、甲市市政府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乙酒厂不违法
D、甲市市政府实施了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乙酒厂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选项A:乙酒厂不属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能成为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
选项BD:本题并未交待足够证据证明乙酒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不能直接认定乙酒厂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选项C:经营者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实施垄断行为,亦属违法。本题并未交待“乙酒厂依据市政府的红头文件实施了垄断行为”,因此,乙酒厂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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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 |
强化阶段 | 主观题专项班、冲刺提分班、阶段突破班 |
冲刺阶段 | 真题点睛班、考题突击班、考前直播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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