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知识点1】《外商投资法》的特色与创新
(1)从企业组织法转型为投资行为法
(2)强调对外商投资的促进与保护
(3)全面落实国民待遇原则: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一碗水端平)加负面清单(特殊情形)管理制度。
【孙林老师总结】除非列举于负面清单之上,或者国际上有更优惠的规定,否则内外资在投资待遇和准入管理方面一视同仁、一体对待。
(4)更加周延地覆盖外商投资实践
【必备知识点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1)安全审查的范围: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2)审查部门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承担外资安审日常王作。
(3)下列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外国投资者或者境内相关当事人应当在实施投资前主动向工作机制办公室申报:
①投资军工、军工配套等关系国防安全的领域,以及在军事设施和军工设施周边地域投资(军工国防)
②投资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大装备制造、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重要文化产品与服务、重要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产品与服务、重要金融服务、关键技术以及其他重要领域,并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国家安全)
(4)安全审查程序
一般审查:
①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②经一般审查,认为申报的外商投资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作出通过安全审查的决定;认为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作出启动特别审查的决定,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特别审查:
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通过安全审查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实施投资。
【必备知识点3】外商投资合同效力的认定
1、对于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外国投资者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以违反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为由,主张投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补充】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调整,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再属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当事人主张投资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必备知识点4】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
1、商务部的核准和备案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对属于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地方企业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2、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
(1)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2)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亦即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 | 国家发改委核准 |
①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②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境外投资项目 | 国家发改委备案 |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境外投资项目 | 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
【必备知识点5】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1、货物进出口
(1)商务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不需办理额外手续)
(2)限制进出口的(配额+许可证)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2、技术进出口
(1)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合同登记仅具有备案意义,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必备知识点6】反倾销措施
1、申请人应为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注意】商务部虽未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调查。(可以收到申请立案,也可以自行立案)
2、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①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③倾销幅度低于2%的;
④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⑤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兜底条款)
4、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倾销措施:
①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②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注意】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5、反倾销税:【总结】商务部提出——关税决定——海关执行
【注意】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但经商务部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必备知识点7】反补贴措施
参照反倾销掌握,差异点在:
①终止情形之一是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
②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不得延长。
【必备知识点8】保障措施——针对公平贸易条件
1、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时,商务部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①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②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2、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
①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等形式。
②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可以适当延长,但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必备知识点9】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一般规定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经营主体可以自愿选择按收到的外币存储或结转为人民币进行存储,不强制)
(2)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凭有效单证,无需审批
(3)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需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必备知识点10】个人外汇管理制度
1、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2、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需要提供有效单据)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须提供相关单据),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
【实战演练】
(单选题)下列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表述中,符合外汇管理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我国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行有限度的自由兑换
B、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C、境内个人购汇额度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应凭相关贸易单证办理
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强制结汇制
选项A: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
选项B: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选项C: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对于个人开展对外贸易产生的“经营性”外汇收支,视同机构按照货物贸易的有关原则进行管理(凭贸易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对于个人的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无需提供贸易单证;
选项D: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制(而非强制结汇制)。
作为一门专业性比较强、难度比较高、时间跨度比较长的考试,自学不仅效率低而且还容易中途放弃。所以!备考路上怎么能少得了注会高端班呢!
一、课程体系介绍
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 |
强化阶段 | 主观题专项班、冲刺提分班、阶段突破班 |
冲刺阶段 | 真题点睛班、考题突击班、考前直播班 |
二、优质课程服务
班级服务 | ①助教班级管理(考试报名服务) ②章节易错题回顾(各章节高频错题,定期分享至群文件) ③入学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助教迎新、定期电话沟通) ④专属学习档案(专属学习报告、测试成果展示) ⑤学习排行榜(考前测试排行榜、学习成果排行榜) ⑥新课程提醒(课程上新、教材更新、直播课程上线提醒) ⑦助教严管督学(助教督学服务、心理疏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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