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法律基本原理
1、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 | 18周岁以上(≥18周岁) |
16周岁以上(≥16周岁),不满18周岁(<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8周岁以上(≥8周岁)的未成年人 |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
无行为能力人 | 不满8周岁(<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①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②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注意】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注意起点+时限)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③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④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5、对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除此之外,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链接】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上述规定。
6、诉讼时效的种类
适用纠纷类型 | 起算点 | 长度 | 性质 |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 一般纠纷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 | 3年 |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 4年 | |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 所有纠纷 |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20年 |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7、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诉讼时效均继续计算6个月方届满。)
【中止事由】
①不可抗力;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③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④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⑤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8、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法定事由】
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②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③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注意】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也是看交付,登记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2、交付替代
①权利人事先占有标的物: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
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受让人取得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时物权生效
③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物权生效
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地役权虽然是不动产,但是登记只是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但是若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5、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和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若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6、按份共有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要在期限内】
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首先)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①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②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
③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
④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7、共同共有
8、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
9、【2021年修改】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0、“有偿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③其余都是50年
【注意】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11、移转取得的建筑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需要满足的条件
①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③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2、抵押权生效:(物权是物权,合同是合同)
①不动产抵押:登记生效
②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是为了对抗)【还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13、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14、质权的生效:占有。(只有动产和权利可以设立质权,不动产不可以)(也应该订立书面合同)
具体说来:
①动产:交付时质权设立
②有凭证的权利:自交付权利凭证之日起设立。
③没有权利凭证的: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5、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1、要约的生效
2、要约的撤回:生效之前;要约的撤销: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因为承诺一经到达,合同生效)
3、承诺的起算点、效力和迟到迟延
(1)承诺的起算点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方式 | 信件载明的日期(电报交发之日)→投寄的邮戳日期 |
要约以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 到达受要约人时 |
(2)承诺效力
承诺生效 | 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 |
承诺撤回 | 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
承诺不可撤销 |
(3)承诺迟延: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迟到: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4、合同成立的时间:①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时合同成立;②未同时签字,以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5、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合同无效的情况。
6、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
7、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保证期间(债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9、保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1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合同)。
11、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12、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1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而非原债务人)所有。
14、一物多卖所有权确定规则
(1)普通动产:先交付→先付款→先签合同
(2)特殊动产:先交付→先登记→先签合同
15、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违约存在的情形——总体按照“不利于违约方的原则”】
16、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17、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风险转移。
18、标的物的检验:
①有约定检验期:在检验期间内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视为符合约定
②未约定检验期: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符合约定;除非当事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
1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0、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构成法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21、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构成法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22、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构成法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23、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忘恩负义的)
①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
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
24、民间借贷借期内利息
25、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26、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认定
27、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8、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注意】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解除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9、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0、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2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解除。
31、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2、建设工程的实际竣工日
具体情况 | 实际竣工日 |
经验收合格 |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 | 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
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 | 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
33、发包人不按约支付工程款,经催告合理期限仍不支付,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拍卖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期限是6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34、建设工程合同对垫资和工程欠款的处理
垫资 | 工程欠款 | |
未约定 | 不支付利息 | 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
有约定 | 按照约定,但不得高于同类贷款利息 | 按照约定 |
35、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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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体系介绍
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 |
强化阶段 | 主观题专项班、冲刺提分班、阶段突破班 |
冲刺阶段 | 真题点睛班、考题突击班、考前直播班 |
二、优质课程服务
班级服务 | ①助教班级管理(考试报名服务) ②章节易错题回顾(各章节高频错题,定期分享至群文件) ③入学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助教迎新、定期电话沟通) ④专属学习档案(专属学习报告、测试成果展示) ⑤学习排行榜(考前测试排行榜、学习成果排行榜) ⑥新课程提醒(课程上新、教材更新、直播课程上线提醒) ⑦助教严管督学(助教督学服务、心理疏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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