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包括第八章——第十二章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1、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对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管理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视为解除合同。
3、“执转破”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5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4、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将该价款移交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
5、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6、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4条)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注意考题容易偷换成“债权人”】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2)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4+2条)
①上述4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7、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事后补充设置)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
【注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出现破产事由),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已到期),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8、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2年后,可以用于个别清偿)
9、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10、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1、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属于禁止抵销的事项。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12、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在债务人破产前取得对债务人债权的:属于禁止抵销的事项。(但是1年前的除外)
13、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14、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
15、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16、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7、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18、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事项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①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19、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3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20、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只能复议,不能上诉)
21、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只能复议,不能上诉)
22、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是常设机构,但非必设机构)
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定所议事项应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并作成议事记录。
23、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施处分前,提前1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24、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5、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依法可延期3个月;否则,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6、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
(1)未领受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2)附条件
①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②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提存的分配额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3)诉讼或仲裁未决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九章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存款人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银行对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3、与票据权利有关的“三个时间”
A、提示承兑期限(远期商业汇票独有)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B、提示付款期限
【注意】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丧失,但债权客观存在)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4、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并非必经过程)。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已经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或者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如果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还没有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5、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受理后的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6、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注意】利害关系人因为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之前向法院及时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7、汇票若没有注明付款日期,则视为“见票即付”。
8、汇票中日期记载
出票日期 | 绝对事项:未记载,票据无效。 |
背书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第3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付款日期 | 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 |
9、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10、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的追索金额: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至再追索清偿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注意】超过3天,未超过3个月仍可行使再追索权。
12、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13、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 000元)。
1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只暂停办理收款业务);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收款、付款业务均暂停办理)。
15、承付期(三单十货)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16、转让是指由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可转让信用证的部分或者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17、对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或保兑行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18、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19、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0、信用卡的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21、不记名预付卡一般不挂失、不赎回。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核准制和备案制,认准“喝(核准)八(8个月)杯(备案)酒(9个月)”的口诀。
2、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2名评估师承办。评估师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
3、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
4、企业产权转让——20个工作日
①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其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②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注意】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③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④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⑤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需要书面同意)
⑥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⑦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⑧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让社会公众监督)
5、企业增资——40个工作日
①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②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企业资产转让
①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7、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①总股本不超10亿股,国有控股股东拟1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达到总股本5%及以上;总股本超10亿股,控股股东拟1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达到5 000万股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②国有参股股东拟于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及以上的——应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8、国有股东公开征集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下列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取高】:①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上市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注意】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价款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或交由转让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妥善保管前,不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9、国有股东发行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交换为上市公司每股股份的价格,应不低于【取高】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前20个交易日、前30个交易日该上市公司股票均价中的最高者。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
1、纵向垄断协议:①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②;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2、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4、宽恕制度
①对于第一个申请者,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免除处罚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
②对于第二个申请者,可以按照30%-50%的幅度减轻罚款
③对于第三个申请者,可以按照20%-30%的幅度减轻罚款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②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③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注意】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6、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总结】全球100亿+2人4亿;国内20亿+2人4亿。
【但是】①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②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可以申请豁免。
8、经营者集中审查程序(396)
①第一步审查:30内
②第二步审查:90内
③延长审查:最长不得超过60日
9、①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的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②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各自小于25%);③既不是同一相关市场,也不是上下游,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各自小于25%)——属于经营者集中案件中的“简易案件”。
10、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章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
1、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安全审查程序:
①一般审查: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实施投资。
②特别审查: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审查期限,但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2、【过渡期五年】《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
3、对外直接投资法律制度——敏感的一定是核准
(1)商务部的核准和备案
(2)国家发改委的核准和备案
4、对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自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注意不是合同签订时)。
5、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两个比例的分母不同,注意区分)
6、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7、倾销幅度低于2%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8、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
9、目前,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10、货币篮组成货币的权重由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每5年审议一次。
作为一门专业性比较强、难度比较高、时间跨度比较长的考试,自学不仅效率低而且还容易中途放弃。所以!备考路上怎么能少得了注会高端班呢!
一、课程体系介绍
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 |
强化阶段 | 主观题专项班、冲刺提分班、阶段突破班 |
冲刺阶段 | 真题点睛班、考题突击班、考前直播班 |
二、优质课程服务
班级服务 | ①助教班级管理(考试报名服务) ②章节易错题回顾(各章节高频错题,定期分享至群文件) ③入学电话回访(电话回访、助教迎新、定期电话沟通) ④专属学习档案(专属学习报告、测试成果展示) ⑤学习排行榜(考前测试排行榜、学习成果排行榜) ⑥新课程提醒(课程上新、教材更新、直播课程上线提醒) ⑦助教严管督学(助教督学服务、心理疏导) |
资料赠送 | ①各科《思维导图》电子版 ②《突破提分秘籍》电子版:包括《会计分录大全》、《财管公式大全》、《税法随身记》、《审计考前随身记》、《经济法考前随身记》、《公司战略考前随身记》 |
教学服务 | ①考试节点消息提醒 ②授课讲师8小时内答疑 ③全真机考模拟系统 ④支持电脑、APP、ipad做题、听课;支持学习计划/讲义/课程视频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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