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背知识点1】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没记载票据无效)(孙林老师整理)
记载事项 | 汇票(7项) | 本票(6项) | 支票(6项) |
表明“××票”的字样 | √ | √ | √ |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 | √(承诺) | √ |
确定的金额 | √ | √ | √(授权补记) |
付款人名称 | √ | × | √ |
收款人名称 | √ | √ | ×(授权补记) |
出票日期 | √ | √ | √ |
出票人签章 | √ | √ | √ |
除此之外:承兑一定要有“承兑”字样+签章(被背书人可以授权补记);保证一定要有“保证”字样+签章+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必背知识点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必背知识点3】与票据权利有关的三个时间点
1、提示承兑期限(远期商业汇票独有)
定日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出票后定期付款 |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
见票后定期付款 | 出票日起1个月提示承兑(因为无法确定到期日) |
【注意】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2、提示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 | 远期商业汇票 | 到期日起10日 |
即期商业汇票 | 出票日起1个月 | |
银行汇票 | ||
银行本票 | 出票日起2个月 | |
支票 | 出票日起10日 |
【注意】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即丧失对出票人、汇票承兑人之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票据时效(票据权利丧失,但债权客观存在)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
①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
②持票人对银行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计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票据 | 对象 | 时效 |
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起2年 |
银行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起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日起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日起3个月 |
【必背知识点4】附条件的总结【孙林老师总结】
出票附条件 | 出票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出票无效。 |
承兑附条件 | 承兑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背书附条件 | 背书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
保证附条件 | 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
【必背知识点5】相对记载事项
事项 | 推定 |
付款日期 | 汇票:见票即付 支票:见票即付 |
背书日期 | 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
承兑日期 | 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3日为承兑日期 |
保证日期 | 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
被保证人 | 已承兑→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
【必背知识点6】对于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付款人原则上仅有形式审查的义务。提示付款人身份的真实性,付款人应当进行实质审查。
【必背知识点7】票据上存在某个票据行为有形式或实质上的瑕疵,即使付款人对此明知或应知,但只要持票人依法可以享有票据权利,付款人即应对其支付票款。
【必背知识点8】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错误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必背知识点9】XX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必背知识点1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必背知识点1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必背知识点12】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但基于赠与等无偿原因而授受票据的,持票人所取得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必背知识点13】善意取得票据需要答出: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已支付相当对价
【必背知识点14】票据的伪造:被伪造人不承担因为该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票据责任;伪造人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民法上的赔偿责任)。
【必背知识点15】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必背知识点16】票据的变造:变造前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原记载事项负责;变造后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人,依照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必背知识点17】在票据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基础关系上的事由对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但是,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未给付对价或明知事由仍取得的除外。
【必背知识点18】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15日。
【必背知识点19】直接申请挂失止付的当事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起诉;否则挂失止付失去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必背知识点20】公示催告期届满,无(真正的)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申请人可以在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申请人有权持除权判决向票据上的义务人主张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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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体系介绍
学习阶段 | 课程设施 |
预习阶段 | 零基础入门班 |
基础阶段 | 教材精讲班 |
强化阶段 | 主观题专项班、冲刺提分班、阶段突破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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