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义
按份共有是对同一个所有权作量上分割的共有形态,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的特点在于分享权利分担义务,这是与共同共有的最大不同。
(二)按份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有记不清楚的一定及时查看书籍或老师讲义)
份额确定 | 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 |
份额处分 | 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
重大修缮 | 约定→“占份额2/3以上”。 |
管理费用 | 约定→按其份额负担 |
共有物分割 | 约定→随时请求分割 |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 |
对外债权债务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注意优先购买权的易错点】
①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使用有期限:
约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的行使期间(短于15日的为15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④数人主张优先购买: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⑤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一)含义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谓共同事有所有权,指的是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这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最大不同。
【注意】共有人对于同一物所享有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共享权利同担义务,所以亦无转让份额之问题。
(二)共同共有的内、外部关系:(有记不清楚的一定及时查看书籍或老师讲义)
情形 |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
重大修缮 | 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
管理费用 | 约定→共同负担 |
共有物分割 | 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 |
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
对外债权债务 |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1、(单选题) 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头牛,轮流使用。在甲使用期间,一天,此牛突然狂奔,撞伤一小孩,花去医药费若干,于是小孩的家长找到甲、乙要求赔偿,但甲、乙互相推卸责任。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由甲、乙按出资比例对小孩负责赔偿
B、应当由甲对小孩承担赔偿责任
C、应当由甲、乙对小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应当由甲或乙一方对小孩承担赔偿责任
2、(多选题)王一、王二、王三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各占1/3份额,三方无其他约定。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王一主张对此房屋进行重大修缮,王二表示赞同,但王三反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王一、王二不得修缮
B、因王一、王二的份额合计已达2/3,故王一、王二可以修缮
C、王一、王二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修缮
D、若王一、王二坚持修缮,须先分割共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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