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比如: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撤回 | 生效之前 |
撤销 | 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
不可撤销的: ①确定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不可撤销+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 |
失效 | ①要约撤销 ②承诺期满未作承诺 ③拒绝要约 ④实质性变更 |
承诺生效 |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通常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
承诺撤回 | 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没有撤销一说) |
承诺迟延 |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 |
结果:新要约。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表示接受才生效) | |
承诺迟到 |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但因其他原因 |
结果:承诺生效。 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表示不接受才不生效) |
有效合同 | 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即生效 |
无效合同 | 无行为能力人单独订立的合同 |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公序良俗)合同 | |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 |
可撤销合同 (1年/5年) | 重大误解(90日);显失公平 |
欺诈、胁迫的合同 | |
效力待定合同 | 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无权代理≠无处分权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
权利人 | 事由及权利 |
双方 | 双务合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对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先履行抗辩权 | |
权利人 | 事由及权利 |
后履行一方 | 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不安抗辩权 | |
权利人 | 先履行一方 |
主张情形 (有证据) |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
主张权利 | ①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②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③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保证人责任 | 例外 | |
债权转让 | 继续承担 | ①未通知保证人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②明确约定禁止转让,转让后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另有约定除外。 |
债务转让 | 不承担 | 保证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 |
债务加重 | 按原数额承担 | 保证人书面同意——按加重后的数额 |
债务减轻 | 按减轻后的承担 | |
期限变动 | 保证期间为原期间或法定期间 | 保证人书面同意——按变动后的期限确定 |
第三人加入债务 |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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