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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会《经济法》延期考试必考考点:物权法律制度

作者:233网校-sevencc 2022-09-15 09:33:39
导读:现在已步入九月中旬了,部分延期考试的考生应该仍在继续学习吧,一定要保持好学习状态直到考试结束哦。小编今天将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了汇总,同学们可以跟随小编一起回顾本章内容,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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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物权变动和合同的关系

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相分离,物权是否转移不影响合同效力。

0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看“交付


变动形式

效力

动产

质押

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动产

抵押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为了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

转让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

存在交付替代的:

①买方先租后买: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

②卖方先租后卖于第三人:受让人取得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时物权生效

③卖方先卖后借:占有改定约定生效时物权生效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看“登记”


变动形式

效力

不动产

抵押

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互换、转让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为了对抗)

地役权

转让

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是为了对抗)

0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更正登记≠变更登记)

2、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该在15日内起诉)

04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

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产生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时间限制: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05按份共有

份额确定

约定→出资额确定→等额

份额处分

自由转让,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重大修缮

约定→“占份额2/3以上”。

管理费用

约定→按其份额负担

共有物分割

约定→随时请求分割

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对外债权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学霸总结】:

①优先购买权需在同等条件下行使

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使用有期限: 约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的行使期间(短于15日的为15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

④多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

⑤其他按份共有人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06共同共有

情形

夫妻共有、家庭共有。

重大修缮

约定→全体共有人同意

管理费用

约定→共同负担

共有物分割

原则上禁止分割,共有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分割。

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该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对外债权债务

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07善意取得制度

需要满足的条件: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转让合同有效)+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所以赃物、遗失物不适用)+物权已经转移

【学霸提醒】: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08抵押权

(一)禁止抵押的财产汇总

①土地所有权

②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二)动产的浮动抵押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①浮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物的买受人。

(三)物上代位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但是土地出让金优先于抵押权)

(五)抵押人的权利:

①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②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六)出租VS抵押

①先抵押后出租:未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自己承担

②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七)抵押权的实现

①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

②抵押权的实现:不动产看登记顺序,顺序一致按比例;动产先看登记→都登记的看顺序→都没登记的按比例

(八)超级抵押权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09质权

质权人:

①禁止流质条款

②保管不当致使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③未经同意,不得使用、处分、转质

④对质物毁损灭失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⑤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出质人: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经质权人同意(提存或提前清偿)

10留置

1、条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之动产+债权已到期+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60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同一动产上己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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