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几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进行分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授予代理权等。
(2)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因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3)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决议等。
【解释】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但是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则是双方法律行为。
【注意】《民法典》中已将“债务的免除”从单方法律行为中删除。
2、根据是否给付一定代价进行分类
(1)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无偿委托等)。
3、根据法律行为的效果进行分类
(1)负担行为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订立买卖契约即为实施负担行为)。
(2)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是典型的处分行为。(动产交付行为、不动产登记行为)。
4、根据是否必须采用一定形式进行分类
(1)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法律行为。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担保合同。
(2)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一种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例如:一般的买卖合同可以口头形式。
5、根据是否有赖于其他行为的存在进行分类
(1)主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借款合同。
(2)从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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