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信用证、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的行为。支付结算的方式,依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例如,银行本票和支票是同城结算方式,托收承付、银行汇票是异地结算方式,汇兑、商业汇票、委托收款、银行卡等是同域和异地均可采用的结算方式。
2. 支付结算活动,在多数情形下是通过存款人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的。
按存款人不同,银行结算账户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账户分类 | 具体内容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 算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1)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是其主办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法律规定的证明文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备注:具备申请资格的并不限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都能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银行结算账户。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对其特定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按规定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4)临时存款账户,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
备注: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5)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类 | 提供服务 |
1类银行账户 | 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支取现金等。 |
2类银行账户 | 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 |
3类银行账户 | 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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