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 A 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 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郑某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 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郑某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能否因丙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丙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丁公司背书转让时,丁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2)乙公司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乙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3)郑某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签章伪造),并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保证人(郑某)仍应对票据权利人(丁公司)承担票据保证责任。
(4)孙某无需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孙某)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