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1.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久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搭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贷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6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卖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合同在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合同无效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2)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丙公司作为出租人可以拒绝承担维修费用。
(3)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在2016年2月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说明理由。
【答案】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这里是不能主张支付全部剩余租金的
(4)租货期满塔吊属于谁?
【答案】塔吊属于丙公司所有。根据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5)对于丁公司向甲公司主张的150万元利息,人民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答案】法院应支持100万元利息。根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得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先清偿工程款的主张成立。根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晥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本题中,抵押物的价款应先清偿乙公司工程价款2000元,然后丁公司只能就“扣除A银行的3亿元及其利息”后的部分清偿。
2.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
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
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査。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并说明理由。
【答案】
构成对林森木业的收购。因为新民投资通过注资取得了林森木业母公司林木集团的控制权,从而间接控制了林森木业,构成对林森木业的间接收购。
(2)新民投资按照重整计划向林木集团注资,是否必须向林森木业其他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说明理由。
【答案】
应当发出收购要约。根据规定,通过间接收购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
(3)新民投资对林森木业的要约收购价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符合规定。
①根据规定,收购人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本题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
②根据规定,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进行相应说明。而本题收购价格(9.77元/股)并不低于提示性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9.76元/股)。
(4)钱某能否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不得辞职。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5)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凊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6)孙某能否撤回预受?并说明理由。
【答案】
不能撤回预受。根据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本题中,要约收购期限4月10日届满,孙某4月9日无法撤回预受。
(7)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①李某的主张不成立。因为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在本题中,赵某与新民投资于2017年5月已经开始实质性磋商,应当认定内幕信息此时已经形成。
②构成内幕交易。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考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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