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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二)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0月22日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4小题55分。其中一道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请仔细阅读答题要求。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60分。)

[案例1] (本小题10分。)

2018年9月3日,债务人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10月15日,债权人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破产申请。甲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理由是: (1)甲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不应立案。

11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调查甲公司财产状况时发现:当年8月,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起重机5台,总金额50万元,约定分两期付款,第二期付款日为2018年12月31日;在甲公司付清价款前,丙公司保留起重机的所有权。至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时,甲公司已经收到5台起重机并投入使用,甲公司已经支付价款总计40万元。11月3日,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起重机买卖合同并通知丙公司,丙公司立即要求管理人支付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丙公司遂要求收回起重机。

此外,当年8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购买原材料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11月30日之前。

10月20日,丁公司发货,甲公司于11月5日收到货物。11 月8日,丁公司向甲公司催收货款时发现,甲公司破产案件己为人民法院受理,遂要求取回该批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关于“其账面资产大于负债,只是难以变现,不构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异议是否成立?

(2)甲公司关于“乙公司未预先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不应立案”的异议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以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支付甲公司所欠丙公司剩余10万元起重机价款?并说明理由。

(4)在管理人以第二期付款期限尚未届至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下,丙公司是否有权收回起重机?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取回已交付的原材料?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管理人无权以未到期为由拒绝付款。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覆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4)丙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5)丁公司无权取回。根据规定,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案例2] (本小题17分。)

甲、乙二人是在某技校结识的朋友。 2017年10月12日,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台价格为50万元的挖掘机,甲出资10万元,乙出资40万元,双方约定按出资比例共有。2018年7月9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乙在未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请丙维修,维修费3万元。乙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甲以维修未征得自己同意为由拒绝。丙要求乙支付全部维修费,乙拒绝。

乙不想再与甲合作,欲将其份额对外转让。2018年8月2日,乙发函征询丁的购买意向,同时告知甲:正在寻找份额买主,甲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甲认为,份额转让须经其同意,况且乙尚在寻找份额买主,在未告知任何交易条件的情况下,要求自己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乙的通知置之不理。

2018年8月3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挖掘机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戊,约定3日后交付。

2018年8月4日,丁向乙回函称,对乙所占挖掘机份额不感兴趣,想要整台挖掘机。由于甲对乙之前的通知置之不理,乙也不再告知甲,于8月4日当天将挖掘机转让给丁,并同时交付。

2018年8月6日,戊要求甲交付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已被乙交付给了丁,遂要求丁交出挖掘机,丁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挖掘机维修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3)乙的份额转让是否需要征得甲的同意?并说明理由。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丁是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6)甲与成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7)丁是否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①挖掘机维修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②乙有权要求甲分担20%的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乙无权拒绝向丙支付全部维修费用。根据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3)乙的份额转让不需要征得甲的同意。

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其享有的份额有处分自由,故可自由转证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4)乙在寻找份额买主时要求甲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本案通知中未包含载明同等条件内容。

(5)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

根据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与戊之间买卖挖掘机的行为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丁有权拒绝戊交出挖掘机的请求。

根据规定,丁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戊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无权要求丁交出挖掘机。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3]

福明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1月25日,福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某根据公司2017年度业绩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赵某提出在当期实施股票“高送转”的利润分配动议。赵某起草了《高送转预期利润分配预案》等文件提交董事会审议,但由于董事会对具体实施方案存在较大分歧,未能形成有效决议,该方案未予披露。

孙某为赵某好友。2018年1月底,孙某在9次商业宴会上向赵某打听福明公司2017年度业绩和利润分配情况。赵某告知孙某“业绩不错,可能会做‘高送转’,但董事会还没通过,具体还不好说”。得此答复后,孙某于2018年2月2日买入福明公司股票。

2018年2月5日,赵某根据董事会意见修改了利润分配方案。2018年2月26日(星期一),福明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以盈余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并派发2元红利。3月1日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

赵某将“高送转”信息告知妻子程某。随后,程某又将该信息转告福明公司股东王某。王某遂通过其控制的越野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越野投资”)于2018年2月中旬多次买入福明公司股票。此前,王某已持有福明公司2%的股份,越野投资不持有福明公司股份。

2019年3月起,证监会对福明公司内幕交易案立案调查。孙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抗辩:福明公司的“高送转”方案在2018年T月底时董事会尚未通过?赵某于2月5日才修改“高送转”方案;孙某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故其买入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调查期间,证监会认定王某与越野投资在2018年2月购入福明公司股票时,构成-.致行动人;购入后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9%,未按规定履行重大持股信息披露义务。王某在内幕交易调查中未对自己的买入行为给出正当理由,但辩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高送转”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构成内幕信息?并说明理由。

(2)赵某告知孙某“可能会做‘高送转’”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福明公司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福明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公告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孙某关于其“在2月2日买入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程某告知王某“福明公司将做‘高送转’” 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交易?并说明理由。

(7)王某所称“其于2018年2月的股票买入行为属于收购,不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构成内幕信息。根据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属于内幕信息。

(2)构成内幕交易。因为李某于1月25日向赵某提出“高送转”利润分配动议,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信息的,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3)福明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了实现增加资本的目的,可以将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资本。

(4)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形成相关决议构成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的2个交易日内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案中,董事会于2月26日(星期一)形成决议,至3月1日(星期四)已经超过2个交易日。

(5)孙某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6)程某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明示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构成内幕交易。

(7)王某的抗辩不成立。因为只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就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收购上市公司并非内幕交易的适用除外事项。

[案例4] (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 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其所欠C公司的专利使用费,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E公司随即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办公楼装修费用。后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几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

B公司未在约定期间内向A公司发货,经催告后仍未发货。A公司遂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因B公司根本违约,其已向B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根据其在汇票上注明的条件,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并未生效,故D公司无需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向F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2) 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3) D公司的背书有效。根据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4) C公司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C公司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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